《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6月1日起施行
5月22日,《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透露,《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亮点包括:强化源头预防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强化部门统筹指导,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支持;鼓励社会参与,以专业化力量助力矛盾纠纷化解;加强数据整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处理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协商机制,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明确矛盾纠纷化解的受理主体及流程,避免互相推诿。
为有效降低基层工作者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化和复杂化,《条例》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司法全过程,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早处置。
《条例》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网格员等开展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从实际操作层面将规范性文件中的已有做法上升至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为解决基层部门和社区工作者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专业性和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统筹部门力量,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支撑。一方面,明确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并建立调解专家库,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明确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请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到场调处,切实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注入专业力量。
此外,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不足、化解难度大的问题,《条例》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鼓励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律师调解中心、个人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增强社会参与调解的专业力量;同时明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收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