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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16:22:36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背景

  (一)高明、三水区的户籍人口增长较慢。我市自2016年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全市户籍人口大幅增加。至2022年底全市较2015年底增长了27.36%,其中高明、三水区分别只增长了13.02%和21.07%,均低于全市平均增速。

  (二)高明、三水区的户籍人口密度较低。截至2022年底,全市的户籍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304人,其中高明、三水区的户籍人口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363人和594人,均远低于全市平均密度。

  (三)高明、三水区的户籍人口占全市比例不断下降。2015年底,高明、三水区的户籍人口分别占全市户籍人口7.74%、10.44%。至2022年底,高明、三水区的户籍人口分别占全市户籍人口6.87%、9.92%,所占比例不断下降。

  为了促进全市各区户籍人口均衡发展,有必要针对高明、三水区增加入户渠道,适当降低入户条件。同时,经研究,将毗邻高明区且与高明、三水区具有类似属性的南海区西樵镇西岸社区一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1〕13号)

  (四)广东省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规划函[2022]505号)

  (五)《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37号)

  (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三、主要内容

  为促进各区户籍人口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实施现有非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基础上对本市以下区域增加入户渠道:在本市高明区及高明河以南的西岸社区、三水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依本政策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

  四、解释说明

  (一)本政策实施的范围仅限高明区及高明河以南的西岸社区、三水区。

  (二)原有的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不变,实施范围为全市。政策内容: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三)自有合法产权房屋包括商品房(含二手房)、自建房。商品房仅限住宅,不包括办公用房、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标明住宅用途为准。

  (四)依本政策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是指通过本政策在自有产权房屋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能将户口迁离房屋所在区(西岸社区的不能迁离社区),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可在本区域内迁移或迁出本市。此要求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持上述区域户籍人口的持续增长。通过其他政策迁入该区域的不受此规则限制。

  (五)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获得时间不受限制。即在此政策实施前获得房屋产权,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

  (六)本政策对申请人的社保年限没有要求。

  (七)对办理此业务需要提交审核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制定了指引,其中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证明材料原则上需提供房产证件(含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件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对于提供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入户后注销该购房合同导致未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的,按不符合条件办理的情形,将已入户口退回原籍。

  (八)《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于5月31日印发,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公安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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