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佛山市教育局联合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印发《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2020年,省、市分别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及方案,均明确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要求,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优质托班学位的迫切需求,规范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特制定出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教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现存及新建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均须遵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应当符合什么前提?
幼儿园开设托班要符合以下两点:一是幼儿园已基本保障周边片区3-6岁适龄幼儿的入园学位需求,二是幼儿园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四、暂行办法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班级规模有什么要求?
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超过核定班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五、暂行办法对幼儿园托班的人员配备有什么要求?
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与托班幼儿配比应当不低于1:7,每班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保教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历和职业资格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受过相关培训。幼儿园要根据收托后的在园幼儿数按规定配备合资格的保健人员。
六、托班的设施设备、环境材料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2层及以下,班级单元要保持相对使用独立性,具备良好通风和采光,基本空间齐全。室内活动室、户外活动空间应当满足相应托位面积要求,设施设备齐全、安全、适宜。
七、幼儿园托班开设申请要经过哪些程序?
有意愿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申请程序分四步:第一是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向教育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第二是联合审查,由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组对园所进行审查工作。第三是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是发文确认,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园所由教育部门发文批复可开设托班,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八、幼儿入托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幼儿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合格;离托3个月以上的,返托前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九、托班幼儿是否直升本园小班?
符合条件的托班幼儿原则上直升本园小班。
十、幼儿园托班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合理制定,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收费管理参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十一、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是否享有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
经批准开设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享有普惠性幼儿园各项财政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