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政策解读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1-12 14:56:05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已于2022年11月10日印发,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现就制定背景及目的、相关依据、主要内容对其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在2018年时,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法定职责,依据审定公布的权责清单,细化、量化本部门本系统内市级专属以及市区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佛建管〔2018〕37号)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8〕83号) 。

  同时,省住建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通知》(粤建执函〔2016〕228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2号),对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予以规范。

  2019年机构改革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职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接。为此,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和《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对我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予以规范。其中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是对我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的原则予以明确,即明确各区局可参照执行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也可自行制定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各镇街对承接实施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参照执行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市局、各区局、各镇街对承接实施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参照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或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佛建管〔2018〕37号)(如佛建管〔2018〕37号废止的,则直接参照执行省住建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是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能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相应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是根据法定职责和执法实践梳理编制本部门“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落实梳理制定免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工作。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3.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2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通知(粤建执函〔2016〕2282号)

  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佛建管〔2018〕37号)

  8.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8〕83号) 

  9.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10.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11.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

  12.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13.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为使执法人员更好地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开展执法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适用规则,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我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念;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中违法程度划分的档次、“危害后果”和“造成影响”档次确定应综合考虑的因素、“高于”“多于”包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等内容。

  (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共44项,是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涉及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能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事项而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由于省住建厅已按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城乡规划建设类制定了全省适用的裁量基准,为此,我局在结合法定职责和权责清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时,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1.省住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规定的,将不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中体现,市局、各区局、各镇街对承接实施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参照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或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佛建管〔2018〕37号)。如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佛建管〔2018〕37号)废止的,则直接参照执行省住建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基准。

  2.省住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无规定而权责清单有列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44项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均不少于3个裁量阶次;在裁量方式方面,为保持执法方式的连贯性,在省住建厅无规定的内容中,我局对44项行政处罚的裁量采取延续省住建厅裁量幅度的制定方式。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处罚事项)》按照《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条文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即“裁量基准序号”第1-11号为《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序号”第12-16号为《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中涉及住建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序号”第17号为《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涉及住建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序号”第18号为《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涉及住建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序号”第19-44号为《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关于《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

  1.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坚定贯彻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一号改革工程”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工作部署,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佛山“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2022年度版)的通知》(佛府〔2021〕18号)提出“首推‘双免’监管。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免于强制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推动‘双免’清单覆盖至市场监管各行业领域,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让企业感受到‘执法的温度’”的要求,对住建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首违免罚”的举措。

  2.《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共2项,裁量情节均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行政处罚免处罚事项清单》主要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方面提供信用档案信息、“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


一图解读

部门解读

视频解读

媒体 | 发布会解读

访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