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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15:18:38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的背景

  2021年11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裁量权规定》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适用省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省厅标准的基础上再参照制定本市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省裁量权规定》,我局结合佛山实际,对《省裁量权规定》进一步细化,同时借鉴我局原自由裁量标准中好的做法,在不与《省裁量权规定》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形成《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八)《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九)《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十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十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十三)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十四)《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由正文部分和四个附件组成,正文共十一条。附件分别为《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佛山市生态环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案件办理程序》《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其中,《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包括四个部分,《佛山市生态环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案件办理程序》包含十一条,《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包含六部分及四个附件,《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包含八个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细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在省规定的基础上新增6个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

  在《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基础上补充了6个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裁量。补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佛山市地方立法的部分违法行为,这一部分在《省裁量权规定》并未涉及,包括《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个违法行为、《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个违法行为;二是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1个违法行为,修订后的噪声法的实施时间在《省裁量权规定》之后,本细则对噪声法部分内容予以更新;三是部分《省裁量权规定》未设置罚款金额裁量,但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经常会遇到的2个违法行为。

  (二)对省裁量模式进一步细化

  《省裁量权规定》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和幅度罚款模式这两种模式。根据综合裁量原则,《细则》结合我局现行的佛山裁量标准好的经验做法,增加设置幅度模式从轻、从重情节系数及计算公式,进一步增强裁量因素的全面性。另外,从轻、从重情节系数及计算公式的设置对于幅度罚款模式而言,可以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执法人员主观认识不同造成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出现。

  (三)明确“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程序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省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作出了规定,为了明确不予处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实际操作,制定《佛山市生态环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案件办理程序》。

  (四)完善公开道歉制度

  《省裁量权规定》规定了公开道歉制度的基本框架,《细则》明确了公开道歉制度适用情形、减轻的标准、申请的程序及要求。在省厅的基础上,主要作出了以下细化规定:一是对于减轻的标准做出进一步的细化,《省裁量权规定》规定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本细则附件3细化了三个等次,明确了降低的标准;二是明确了具体的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的程序等。

  (五)在省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八个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省裁量权规定》附件2规定了20种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条件,在省的基础上,《细则》增加了8种较为常见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并设置了不予处罚的条件,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