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代建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3日
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的高效性和专业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化代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使其代为履行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市场化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协调和管理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
本细则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细则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第三条 代建模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施工代建,原则上应当采用全过程代建。
全过程代建是指从政府同意项目启动实施后至竣(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届满且完成各合同结算工作,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施工代建是指从项目概算批复完成之后,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竣(交)工验收、移交管养、工程结算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拟实施市场化代建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方案,包括代建范围、代建模式、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管理费的计取和奖惩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市场化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代建项目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建管理费未达到1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通过内控制度委托确定代建单位。
涉及国防、铁路、电网、通讯和油气等特殊代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代建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代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受益方为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担保形式、金额、期限等内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当载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代建管理费用,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签订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经济审查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共管协议,代建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开设代建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代建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确认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款,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由项目单位将进度款拨付至工程款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以经批复的概算作为代建项目最大投资金额。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超出最大投资金额部分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以及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程序。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规定;
(二)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
(三)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的,包括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确认代建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算、预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按照规定报审报批;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用地、规划、环评、交评、人防、消防以及林地占用等报建报批手续;
(四)采用施工代建模式的,包括依法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概算批复前的前期工作,确认代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预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按照规定报审报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用地、规划、环评、交评、人防、消防以及林地占用等报建报批手续;
(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方案、招标方案、工程变更进行审查;
(六)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协助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八)协调代建单位和项目单位关系,定期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九)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向项目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并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十)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管理、监督;
(十一)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交)工验收;
(十二)组织项目移交;
(十三)明确代建项目标后履约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标后履约管理以及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四)管理和监督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规定;
(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三)制订项目代建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管理目标、招标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执行;
(四)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的,包括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算、预结(决)算编制等工作,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用地、规划、环评、交评、人防、消防以及林地占用等报建报批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等工作;按照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标活动;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五)采用施工代建模式的,包括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结(决)算编制等工作,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按照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开展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活动。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监测、检测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委托工作,相关费用在概算审定金额内计取,并将合同委托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七)负责相关施工、设备、材料等进度款,以及勘察、设计等服务费用的审核,报项目建设单位;
(八)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建设单位确认,按月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变更,经审查后实施;
(十)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标后履约管理;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组织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
(十三)配合项目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配合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十四)缺陷责任期内,及时响应项目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并落实整改;
(十五)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六)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与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在项目概算中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标准以内委托市场化代建单位,最终的费率以市场化代建单位的中标费率为准。实施施工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计取。
第十九条 市场化代建管理费的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并与代建单位履约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代建单位履约评价机制,并将履约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活动中。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等级,项目建设单位可视情节予以追究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或被认定为向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行贿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代建合同义务;
(三)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以不正当行为影响履约评价工作的;
(四)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代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到位,项目存在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造成损失400万元以上的;
(六)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缺岗或被视为缺岗的;
(七)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履约时间滞后,超过合同约定工期20%的;
(八)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发包、转让代建业务或借用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九)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到位,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项目结算送审价超过审定价10%的;
(十一)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存在税差的代建单位按照代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支付费用并收取发票。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可实行以概算批复为目标总价的激励制度,并采用奖罚对等措施。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纳入项目概算。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代建单位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0%的奖励金:
(一)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
(二)工程质量合格;
(三)竣工决算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
(四)未发生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欠薪以及其他违法事件;
(六)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大禹奖)的。
施工单位的奖励金按照代建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缺陷、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代建单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依规终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检验检测,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推进工作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代建合同其他约定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此前佛山市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相关制度文件。
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发布市场化代建项目招标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需同时满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
附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
单位:万元
备注:1.计算例中括号内第一个数为工程总概算分档的变动数,假设一新技术类项目工程总概算为X,若10001≤X≤50000,则项目代建管理费为300+(X-10000)×2.0%,依次类推。
2.工程总概算为不含市场化代建管理费并扣减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