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环卫和
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企业:
《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环卫、园林行业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环卫、园林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均纳入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范围:
(一)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监管服务和从事市政公厕维护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二)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粪便处理厂和提供设施运营监管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环卫、园林绿化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监督管理和动态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构成。信用信息依法对外公开和共享。
基本信息指区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工程项目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加分的良好行为,包括承接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获得的奖项、通报表扬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扣分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包括从事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行为状况作出的评价结果。
第二章 基本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
第六条 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在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系统办理诚信登记。
经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登记;市外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向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登记。
同一家环卫企业同时具备承揽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环卫处理处置服务施工业务的,同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同时具备承揽设计和施工业务的,需分类完成诚信信息采集工作。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驻佛山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管理系统自行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仍以诚信管理系统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七条 环卫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系统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6-1)、《企业经营信息表(环卫)》(附件6-2)、《项目负责人信息表》(附件6-3)。
园林绿化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系统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6-1)、《项目负责人信息表》(附件6-3)。
第八条 企业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企业录入信息完整的,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九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录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系统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退出环卫、园林行业相关服务市场,可以通过诚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市内企业由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注销后上报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外企业由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注销。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
第十一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行为以记分形式评价,记录在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环卫、园林绿化项目的发包人或总承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可以通过诚信管理系统查验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
各类建设主体可以将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参加有关服务项目或从事有关经营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项目所在地的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工程项目时,应当在诚信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承建或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参与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等方面受到肯定的,按照本办法附件2、附件7载明的企业加分标准申请诚信加分。受区级肯定的,向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市级以上肯定的,向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在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评定为A级的企业按照附件2、附件7载明的情况进行加分。
涉及企业有关加分事项,由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或录入。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加分的,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各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加分权限。
第十四条 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按照本办法附件3、附件8载明的企业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诚信扣分;市级以上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诚信扣分。
在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评定为D级的企业按照附件3及附件8载明的情况进行扣分。
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扣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违规扣分的,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各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扣分权限。
第十五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根据本办法附件4、附件9中列举的加分标准以及附件5、附件10中列举的扣分标准,由发生上述行为所在地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七条 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系统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及时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个人)对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等情形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向作出决定的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预扣分申诉期满,扣分正式生效。
涉及企业有关加分事项,设置预加分公示期,预加分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企业(个人)对预加分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向作出决定的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预加分信息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预加分公示期满,加分正式生效。
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预加分等情形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诚信管理系统答复申诉人,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八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诚信信息均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不良或不规范行为公示期限届满的,诚信管理系统将不对外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定和应用
第十九条 办理诚信登记的环卫、园林绿化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由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系统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环卫、园林绿化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环卫、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系统自动评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评价结果按分数划分A、B、C、D、E五个等级,对照环卫、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1)。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卫、园林绿化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选时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五)诚信E级企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项目负责人,动态分值为59分以下(含本数)为不合格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诚信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系统自动评定等级。
第二十四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
(一)诚信综合评分59分以下(含本数)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期限6~12个月;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1 年内发生2 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期限6~12个月;
(四)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3~6个月;
(五)拒不落实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的,期限3~6个月;
(六)对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整改不到位的,期限3~6个月;
(七)存在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经营行为,期限1~6个月。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市或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除第(一)种情形外,被列为诚信不合格名单的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不参与诚信排名。有效期届满后,诚信管理系统将按其降E级前对应诚信分值自动恢复诚信等级,企业可重新参与诚信排名。在此期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的,可以向区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市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诚信不合格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录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的,可按照《佛山市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
第二十六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负责人动态诚信分值59分以下(含本数);
(二)经检查,存在3次以上(含本数)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或未实际依约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期限3~12个月;
(三)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3~12个月;
(四)负责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期限6~12个月;
(五)负责的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3~12个月;
(六)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3~12个月;
期间,被列为诚信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单位调整其他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环卫、园林绿化企业作为工程合同的承包单位,应当诚信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积极配合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并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问题及时整改。企业履约评价结果将作为诚信综合评价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诚信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2.环卫企业加分标准
3.环卫企业扣分标准
4.环卫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
5.环卫项目负责人扣分标准
6.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模板)、企业经营信息表(环卫)、项目负责人信息表
7.园林绿化企业加分标准
8.园林绿化企业扣分标准
9.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
10.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