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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9-05 16:21:50 字号: 分享至:

佛建〔2024〕78号.png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白蚁防治市场监管机制,规范白蚁防治企业经营行为,引导白蚁防治企业自律、诚信经营,维护白蚁防治市场秩序,为促进白蚁防治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高行业素质。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4日            





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秩序,加快建设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白蚁防治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白蚁防治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白蚁防治企业”)以及白蚁防治企业配备的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实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白蚁防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日常登记。


第二章 诚信档案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企业,纳入诚信登记管理范围,应按要求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蚁防治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白蚁防治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白蚁防治企业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申请建立本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一)《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诚信档案设立申请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在我市辖区内的固定办公地点及场所的佐证材料,如:产权佐证文件或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经有效备案的租赁合同等;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需提供专业(职业)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参保或缴费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白蚁防治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信用信息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用信息提供方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由于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各区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信息完成形式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八条 白蚁防治企业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并提交相关材料:(一)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二)企业或从业人员不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申报移出诚信管理平台的;(三)其它原因申报移出诚信管理平台的。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的信用信息完成形式审查。


第三章 诚信档案的审核

  第九条 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按白蚁防治企业诚信考评加分标准(详见附件3)、白蚁防治企业诚信考评扣分标准(详见附件4),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的诚信考评加分标准(详见附件5)、诚信考评扣分标准(详见附件6)等进行审核并作出加、扣分处理。

  第十条 白蚁防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宣传,为社会、市民进行公益服务的,以所获得的证书、印发的文件等为依据进行加分,加分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四)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登记制度。白蚁防治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填报、更新项目信息。加分信息经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计分实时计入、信用等级实时评级。

  实时计入,是指诚信管理平台根据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变化,对信用计分值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实时信用计分值。

  实时评级,是指诚信管理平台根据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计分值的变化,对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形成实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次建立诚信档案时初始信用计分值为100分。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计分规定如下:

  (一)信用计分值=初始信用计分值+诚信加分-诚信扣分;

  (二)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一年有效期,实行动态计分。

  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同一信用信息计算信用加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计算信用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企业诚信分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状态,具体等级得分对照白蚁防治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详见附件7)确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治企业,不再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直接定为D级:

  (一)经判决构成犯罪的;

  (二)因违规作业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以上的,或达到一般环境事件等级及以上的;

  (三)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七条 各类白蚁防治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从业人员,以各级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从业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二)所负责的白蚁防治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受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白蚁防治企业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实行关联管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同时记入其所负责或就职的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五章 诚信档案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白蚁防治企业的诚信信息。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可以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白蚁防治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相关协会在办理行业评优等业务时应查验白蚁防治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白蚁防治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白蚁防治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白蚁防治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诚信D级白蚁防治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信息评价,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三条 诚信加分信息经企业所在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诚信加分信息记入生效。

  公示期间对诚信加分信息存在异议的,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诚信加分信息记入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通知预扣分对象。

  白蚁防治企业和从业人员对预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提出异议。逾期未按规定提出异议的,扣分信息记入生效。

  录入预扣分信息的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扣分;异议不成立的,扣分信息记入生效。

  第二十五条 异议申诉时,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书面申诉及佐证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骗取加分或避免扣分的,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诚信扣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发布、利用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害白蚁防治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拒不整改或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撤销其管理信用信息的权限,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白蚁防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1〕43号)自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诚信档案设立申请表(单位)

     2.佛山市白蚁防治行业诚信档案设立申请表(个人)

     3.白蚁防治企业诚信考评加分标准

     4.白蚁防治企业诚信考评扣分标准

     5.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诚信考评加分标准

     6.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诚信考评扣分标准

     7.白蚁防治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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