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高水平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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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
高水平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科所:
现将《佛山市推进高水平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5日
佛山市推进高水平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精神和要求,为推动科技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农业农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设立高水平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总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和监督指导,市农科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佛山开展的市院合作项目和落户佛山的农业科技奖补项目2类项目建设。
(一)市院合作项目。市院合作项目主要包括农业高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农业科技研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科技人才建设4方面建设内容。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农业高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源头供给,支持搭建我市农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开展农业核心技术攻关,深入挖掘农业农村三产融合新亮点,探索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新模式,以科技引领推动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每个农业高科技创新平台总共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2.农业科技研发。针对佛山农业主导产业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瓶颈问题开展科技研发,鼓励科研单位联合佛山企业开展农业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研发与示范。每个农业科研课题总共支持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3.农业科技推广。围绕佛山农业主导产业需求,有针对性的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新成果,促进国内外农业科技新成果在佛山快速落地。每个农业科技推广课题总共支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农业科技人才建设。每年组建若干个佛山农业科技特派员团队,深入农业企业和农村基层,指导农业生产中的各种技术难题,提供科研成果、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每个农业科技特派员团队每年支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农业科技奖补项目。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涉农国家重点实验室、涉农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经广东省政府认定的涉农类省实验室,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2.获得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到三等奖的次序(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奖励等级,按一等奖进行奖补),依次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100万元,通过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审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50万元,通过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20万元。通过广东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评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5万元。
4.对经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一次性奖补30万元。
5.获得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授予的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到三等奖的次序,依次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对纳入广东省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高水平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与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时间、程序等事项。申报单位自愿向单位所在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外市、省直、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市属社会组织等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扶持名单。若申报年度总金额超过1000万,将采用竞争性遴选的方式评选市院合作项目。
(二)项目实施与验收。市院合作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科所批复后实施。项目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统一结题验收。
(三)资金拨付。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农科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市院合作项目合同,由市农科所根据合同约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同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农业科技奖补项目不需要签订项目合同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可按照程序直接拨付奖补资金。
(四)项目管理。市院合作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在确保不更改项目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对预算金额在科目间进行适度调整;项目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市农科所审批同意。市院合作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作为项目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项目确定后次年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市农业农村局在部门门户网站及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1年7月1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科技奖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2018〕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