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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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
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8日
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引导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推广应用,根据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鼓励城市货运配送企业采用新能源货车从事城市货运配送业务,促进货运配送行业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扶持对象按规定申报和使用。市、区财政部门依职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包括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货车(以下简称氢能源货车)和纯电动城市配送货车(以下简称纯电动货车)。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补贴对象为佛山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第七条 企业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认定条件与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企业;
2.企业自有货车不低于30辆或自有新能源货车不低于10辆,且取得属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下货运车辆总质量均为4.5吨及以下的企业无需提供);
3.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各项条件的城市配送货车;
4.企业自有或长期(三年及以上)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实现对货运配送车辆、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等信息管理、监测和服务等功能,相关信息接入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
5.近1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6.近1年内未被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示范企业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
3.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企业并由其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交通运输部门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书面报备,同时书面通知示范企业。
第八条 示范企业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含)以后购置的本企业自有车辆;
(二)车辆实际承担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任务(运输任务起、终点至少有一端在佛山市辖区内);
(三)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四)车辆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安装、使用符合JT/T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五)持有效《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持证);
(六)车辆相关数据信息按规定接入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且经该平台核算,有效行驶里程(上一年度在佛山市辖区的行驶里程)达到一万公里及以上;
(七)车辆整洁、外观完好,驾驶室两侧车门显眼位置有喷涂企业名称、服务及监督电话,车厢按《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佛交〔2017〕498号)要求喷涂佛山市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
(八)未发生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九条 扶持资金设立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共3年。在有效期内分3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核算周期为1个自然年。
第十条 扶持资金2023年至2025年总预算5700万元,各年预算金额依次为1400万元、1900万元和2400万元。
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5:7.5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氢能源货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对轻型氢能源货车(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能源货车(总质量4.5吨及以上,12吨以下)和氢能源冷藏车三种车型,分别按照1.5元/公里、2.0元/公里和2.3元/公里进行补贴,以每100公里为一个计算单位取整。
(二)每辆车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车辆补贴金额=不同类型氢能源货车补贴标准×该车有效行驶里程数。经核准上述三种车型车辆的有效行驶里程超过5万公里的,每车每年最高补贴7.5万元、10.0万元、11.5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货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补贴:
(一)对微面型轻型封闭货车(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中面型轻型封闭货车(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总质量4.5吨以下)、中型厢式货车(总质量4.5吨及以上、12吨以下)和冷藏车五种新能源配送车型,分别按照0.2元/公里、0.4元/公里、0.6元/公里、0.8元/公里和1.0元/公里进行补贴,以每100公里为一个计算单位取整。
(二)每辆车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车辆补贴金额=不同类型纯电动货车补贴标准×该车有效行驶里程数。经核准上述五种车型车辆的有效行驶里程超过3万公里的,每车每年最高补贴0.6万元、1.2万元、1.8万元、2.4万元、3.0万元。
第十三条 每个核算周期内,经核定需拨付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金额的,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补贴标准实施补贴。其中,2023年、2024年预算资金有结余的转至下一年度,总预算资金有结余的由财政收回。
每个核算周期内,经核定需拨付的补贴总额超过当年预算金额的,对示范企业的补贴资金进行折算。折算公式:
示范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金额=当年扶持资金预算金额×(核定的当年该示范企业运营补贴金额/核定的当年所有示范企业运营补贴总金额)。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采取因素法,由市、区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给扶持补贴对象。
第十五条 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作为扶持资金政策发布、项目申报审核与信息公布的统一平台,示范企业在申报扶持资金时,应通过“佛山扶持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城市配送新能源货运车辆运营补贴申请表》扫描件;
(二)符合扶持条件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无需提供)扫描件;
(三)车身外观照片;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材料扫描件;
(五)企业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任意一项或多项记录名单的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复核和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扶持资金预算和本办法,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辖区示范企业开展资金申报工作。
(二)每年3月31日前(2023年-2025年),示范企业按照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有关通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
(三)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车辆有效行驶里程以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核定的为准);
2.以申报企业为单位,按照不少于申请扶持资金车辆总数30%的比例,对车辆行驶里程、外观、实际承担城市物流配送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以确定每辆符合申报条件车辆的扶持资金金额和车辆所属企业扶持资金总金额,并出具审核意见;
3.每年4月30日前(2023年-2025年),将辖区申报企业的《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补贴申请表》和本辖区《佛山市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运营补贴汇总表》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汇总全市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车辆信息,结合当年扶持资金预算总额拟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在“佛山扶持通”、本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程序将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将市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将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连同市财政下拨的扶持资金在每年6月30日前(2023年-2025年)一并拨付给扶持对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分别履行以下管理和评价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牵头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3.拟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4.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扶持资金使用、工作经费计提情况自评,并进行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
6.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
1.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将市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
3.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4.负责建设维护“佛山扶持通”。
(三)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组织本辖区的示范企业进行资金申报;
2.对本辖区示范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监督检查本辖区示范企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
4.组织开展本辖区扶持资金使用、工作经费计提情况自评,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5.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1.根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给扶持对象;
2.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扶持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扶持资金的跟踪指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扶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主动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扶持资金的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以及绩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可从扶持资金中列支,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市级扶持资金预算金额的1%。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相关政策、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主体、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扶持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五)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要求申报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及审计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示范企业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未在限定的申报时期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