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
创新券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2020-202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11日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2020-2022)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有关要求,优化我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以对企业创新活动实施普惠性支持为重心,改革创新券使用管理,引导全国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科技创新大会部署,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协同推进省、市创新券改革,扩大创新券使用和适用范围,按照“扩范围、简流程、提效能”,“全国使用、佛山兑付”的原则,充分激发创新券政策效力和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建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普惠性支持体系,面向全国汇聚一批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度高的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00家, 受创新券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个,带动研发投入超过10亿元。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交易活动更加活跃,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更加紧密,形成产学研融通创新的良好氛围,全市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面向企业的创新资源供给更加丰富,资源跨区域流动更加高效,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面向全球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三、实施指引
本方案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检验检测或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以电子券形式发放,申领的创新券当年有效,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市创新券资助的实施指引具体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等活动,有研发经费投入,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2.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
3.经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5.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
6.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7.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个或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的企业。
8.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新品种认定的企业;
9.佛山高新区火炬纳统企业。
(二)支持范围
1.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工业(产品、工艺、功能)设计与服务、技术产业化服务、软件、云计算服务等;
2.创新创业服务:企业在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的创新创业服务;
3.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为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所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包括科技贷、技术入股、挂牌融资等;
4.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5.科技中介咨询服务。
6.科技统计和火炬统计服务。
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以当年市创新券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服务内容清单详见附件)
(三)市创新券不能用于以下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或强制检测等活动;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的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机硬件设备;
4.用于支付办公及实验场的租金或购买场地的资金;
5.购买上述支持范围的科技服务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四)支持方式
市创新券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和兑付。企业每年申请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向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关科技服务,创新券兑付额度不高于实际发生金额的50%。
(五)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
改革市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佛山兑换”,实施创新券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建立市科技服务机构库,备案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无地域限制。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和省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科技数据中心、拥有第三方资质并通过国家认证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等实行免备案直接进入科技服务机构库制度。其他服务机构,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公示后纳入科技服务机构库。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具有科技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备专业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5人及以上),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六)申领与发放
创新券采取网上申领、集中受理发放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特定的网上服务平台上申领。创新券每年申领和发放一次。创新券申请材料包括:
1.佛山市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4.下述材料之一: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奖励证书、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截图、国家及省级孵化器入孵凭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培育入库公示名单截图)、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注册展示企业证书、有效专利证书。
(七)使用与兑付
持有创新券的企业在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目录内购买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持券企业凭合同、发票、服务证明材料在特定的服务系统平台上申请兑付。创新券发放后每年兑付一次。创新券兑付材料包括:
1.佛山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对应的科技服务合同;
3.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其他支出凭证;
4.合同履行材料。
企业提交的兑付资料经各区科技部门初审后,市科技局复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兑现。
四、重点任务
(一)省创新券配套资助。对省创新券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项目,即可获得市级配套资助,另行申请市级创新券将不予支持。省市对单个项目支持累计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年度累计市级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推动各区开展创新券资助。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发展实际,深化创新券使用改革,降低创新券支持门槛,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简化创新券发放和兑现流程,制定适用于本区的创新券相关政策措施,对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普惠性支持,与市级创新券形成合力,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强创新券政策宣贯。结合省创新券工作安排,大力宣传省、市创新券政策,通过各种微信公众号、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宣传创新券政策,为组织实施创新券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完善创新券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市创新券全流程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市和各区依托平台组织实施创新券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创新券使用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提高创新券组织实施的效率和效益。
(五)扩大科技服务机构库范围。基于现有佛山市创新券服务机构库,扩大服务机构征集范围,吸引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特别是港、澳地区的优质服务机构入库,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服务资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局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科技部门等单位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创新券工作的统筹与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实施方案的推进落实和运行监管,公开征集和组织评审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汇总年度实际兑付的创新券资助金额,组织申请省创新券配套资助经费。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的完善、科技服务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创新券的全流程管理服务(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申请、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和兑付的材料受理、形式审查以及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创新券年度计划、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各区科技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创新券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与市创新券的协同联动,负责本地区创新券政策的宣传、推广。
(二)加强经费保障
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券专项经费,用于市创新券兑付。各区结合区域现状、重点工作和创新券发展阶段,安排区级创新券资金,协同支持各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三)加强监测监督
获创新券补助单位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自觉接受科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的申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市科技局加强对入库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价。探索建立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科技服务机构存在被企业多次(三次及以上)投诉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科技局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入库的资格。
六、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6月30日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