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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的通告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9 09:31:38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函〔2024〕30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

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的通告


  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安全管理,维护地铁安全运营,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6号)及《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21〕15号)等规定,将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划定

  (一)控制保护区。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2.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4.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二)特别保护区。

  1.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面五米内;

  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3.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三米内;

  4.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

  二、具体要求

  (一)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本通告,在初期运营开通前,在地铁沿线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地铁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2.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施工;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4.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5.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作业;

  6.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7.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图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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