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
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的通告
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安全管理,维护地铁安全运营,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6号)及《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21〕15号)等规定,将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划定
(一)控制保护区。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2.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4.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二)特别保护区。
1.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面五米内;
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3.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三米内;
4.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
二、具体要求
(一)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本通告,在初期运营开通前,在地铁沿线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地铁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2.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施工;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4.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5.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作业;
6.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7.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在建段工程保护区图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