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准确确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在2024年1月1日正式普查登记前,需要对各类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已经开始,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底。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采集清查表信息。
二、请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人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准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对象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清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假借清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普查机构或者普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向佛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57-8338 0527)咨询、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