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首通段工程保护区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
交通3号线首通段工程保护区的通告
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首通段工程安全管理,维护地铁安全运营,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1〕15号)等规定,划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首通段工程保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划定
(一)安全保护区。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2.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4.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轨道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二)特别保护区。
1.车辆基地、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的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3.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二、具体要求
(一)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首通段工程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本通告,在地铁初期运营开通前,在沿线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地铁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首通段工程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经地铁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2.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3.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4.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5.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6.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7.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首通段工程保护区图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