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保护规划
(2020—2035年)的通知
高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保护规划(2020—2035年)》印发给你们。本规划是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保护利用的法律依据,请你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本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古椰贝丘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
保护规划(2020—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概况
古椰贝丘遗址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兴村委会古耶村鲤鱼岗,遗址东距西江约1.8千米。遗址在三水盆地的边缘,地理位置独特,面积约40,000平方米,文化层厚0.55~3米。古椰贝丘遗址距今4700年左右,是岭南目前经过考古发掘的诸多贝丘遗址中保存完好、提取信息量丰富、具有代表性的重要遗址。
古椰贝丘遗址的发掘荣获“2006年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和国家文物局“2006—2007年田野考古奖”二等奖。2007年2月16日公布为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3月5日,由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条 规划性质
本规划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的专项保护规划,是实施该文物保护单位各项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古椰贝丘遗址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其相关保护区划设置和管理规定应当纳入佛山市高明区的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利用规划中。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
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04)。
7.《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2004)。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二)国际国内宪章、公约与文件。
1.《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2005)。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
3.《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修订版)。
(三)地方法规与文件资料。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修正)。
2.《关于公布古椰贝丘遗址等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粤文物〔2015〕62号)。
3.《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订》(2015年)。
4.《高明中心城区(西江新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年)。
(四)其他参考资料。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四有档案”。
2.第三次文物普查资料(古椰贝丘遗址)。
3.《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保护规划(2010—2015)》(未公布)。
4.《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村庄规划全覆盖规划编制项目—泰兴村委(行政村)村庄规划》(含格坑、江美、上古椰、下古椰、会江、白土屋村自然村,未公布)。
5.邝桂荣《珠江三角洲的沙丘与贝丘遗址》《岭南文史》,1998年8月15日。
6.珠江三角洲史前遗址调查组,《珠江三角洲史前遗址调查》《考古学研究》,2000年10月31日。
7.朱非素,《珠江三角洲贝丘、沙丘遗址和聚落形态》《岭外求真——朱非素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28—137页。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面积共计约295,654.31平方米,其中保护范围面积约为74,656.14平方米,一类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为93,149.93平方米,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面积约为126,684.96平方米。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6年,近期规划期限为2020—2025年,中远期规划期限为2026—2035年。
第二章 专项评估
第六条 保护对象
本保护规划的保护对象是遗址本体及遗址赖以保存的周边环境。
遗址本体:埋藏于农田和水塘之下的贝丘遗址;遗址内历次考古发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陶器、石器、木器以及动、植物遗存等)。
周边环境:遗址赖以保存的地形地貌、自然环境。
第七条 遗址本体现状评估
目前经考古勘探所确认的大部分遗存均埋藏在农田和水塘之下,除考古发掘外受到的人为干预较少,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良好。
第八条 遗址原生环境现状评估
古椰贝丘遗址及周边无其他历史建筑与遗迹,其环境要素主要为山体、桑基鱼塘、农田等丰富的自然生态环境。本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区域内山形水系的地形地貌基本保持原状,山体视线景观优美。圣堂山位于南蓬山西南侧,可视为南蓬山向西南拓展的余脉,为遗址重要的历史环境组成部分。遗址周边均为农业用地,水体多为农业生产(鱼塘)所用,受现代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较小。区内植被数量与品种受到人工明显干预情况不大,遗址及周边基本保持原生状态,区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持良好。
第九条 城市发展环境影响评估
随着广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高明中心城区西江新城规划的启动,古椰贝丘遗址周边环境受到一定的影响。原鲤鱼岗的抢救式发掘即是源于广明高速公路的建设,随着区域交通条件的改善,目前古椰贝丘遗址周边地区的城镇化发展速度也较为迅速,遗存周边依然保留了一部分村落,村民和农田、山体尚保持着一定的生产生活依存关系,与遗存关系密切,对遗存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应结合新城规划和遗址公园的规划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并进行合理的村庄产业置换和环境整治。
第十条 保护管理现状
保护标志。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0日树立“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保护标志。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9日设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椰贝丘遗址”保护标志。
保护区划。《关于公布古椰贝丘遗址等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明确古椰贝丘遗址的保护范围是以遗址为中心,从遗址外缘起向外延伸30米,面积为71,271.4平方米;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35,587.5平方米。
保护管理。日常管理单位是佛山市高明区博物馆,基本管理状况较好。区人民政府已经将保护范围内及周边用地征用,拟规划为遗址公园。但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以及游客的引导管理及安防设施建设的方案等尚未制定。
保护档案。自2005年起高明区博物馆工作人员已开展了遗址的“四有”工作,其工作成果颇丰;有关资料、文件、图片等都有专人负责管理。
遗址监测。遗址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完整的监测系统,尚未确定监测内容、监测指标、监测分工等。
安全保卫。由佛山市高明区博物馆负责古椰贝丘遗址的文物安全工作。落实24小时安保工作,建立24小时巡查小组并制定值班巡查制度;在遗址的四周设置安全防护铁丝栅栏,并将原来预留的耕作户出入口全部上锁封闭,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外界的干扰。经过考古发掘的可移动文物大部分存放于高明区博物馆内,出土文物的保存与保管基本满足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考古研究概况
古椰贝丘遗址于上世纪80年代文物普查时被发现,1986年广东省博物馆与高明县博物馆进行调查,在干涸的鱼塘下采集了部分陶片、石器等早期遗物,并确定为新石器晚期的贝丘遗址。1995年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北京大学、暨南大学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队在开展珠江三角洲史前文化课题研究时,对该遗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选取小范围区域进行试掘,其调查研究结果发表于北京大学校刊。2000年10月,珠江三角洲史前遗址调查组将1995年的调查结果发表于《考古学研究》。
2005年,为配合广明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公路涉及的遗址范围进行抢救性发掘,发掘的范围为1000平方米,涉及了山岗岗顶、山坡、坡脚和农田四种不同的地形地貌。岗顶区发现柱洞、灰坑等遗迹单位89个。在鲤鱼岗南部边缘农田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贝壳堆积和动植物遗存,经探测往南的大片农田均有文化层堆积。现已探明的遗址分布面积约40,000平方米,共含3个区域。
第十二条 利用现状评估
目前,遗址在陈展体系、游客管理及服务、宣传教育、对外开放等方面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仅有相关专家学者到此参观研究。
第十三条 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保护管理工作仅能满足遗址的日常维护和监管,考古工作及遗址研究尚未形成系统成果;遗址的日常管理与安保防护措施尚未健全;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展示尚未启动,缺乏现代媒体技术展示手段,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尚为空白,致使这一重要遗址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第十四条 价值评估
(一)历史价值。
经考古发掘研究,古椰贝丘遗址的考古年代约在新石器晚期至商以前,大约距今4700年。古椰贝丘遗址保存较为完整,分布范围较大,遗址内出土了大量的陶器、石器、木器以及动、植物遗存,是该地区新石器晚期生态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状况的重要历史见证。
(二)科学价值。
考古发掘出土了大量的动、植物遗存和有加工使用痕迹的竹、木器,为动植物考古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标本,对研究当时该地区自然地理环境、采集经济和食物结构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古椰贝丘遗址出土的石器中有相当数量的霏细双肩石器,与西樵山所出石器有诸多相似处,古椰贝丘遗址层位关系清楚,且有陶器共生,为研究西樵山石器的年代问题和输出状况提供了新的资料。
(三)社会价值。
古椰贝丘遗址是珠三角地区首次发现的稻作遗存,出土40多粒水稻谷粒;大量的有加工和使用痕迹的竹、木器在珠三角地区已发掘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也属首次发现。这两项“首次”在发掘时具有极大的轰动效应,提高了该遗址和高明区的知名度,对建设岭南文化名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古椰贝丘遗址的历史、科学价值,发挥其展示和教育作用,有利于提升该地区的文化底蕴,增加社会效益。保护并合理利用遗址的展示教育功能,适度发展文化、休闲产业,有助于改善附近村民的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艺术价值。
古椰贝丘遗址出土陶器有釜、圈足盘、罐、钵等,纹饰有绳纹、刻划水波纹、半圆圈纹等。其中圈足盘内壁多见放射状彩条纹,颇具彩陶衰落期的遗风。出土的陶器在造型、装饰工艺上反映了当时人类的艺术追求和审美标准。遗址周边山体和水体环境具有鲜明的岭南山水格局特色,空间景观要素层次丰富,具有较高的生态艺术价值。
(五)文化价值。
根据堆积层位及包含物特征,古椰贝丘遗址可分为早晚衔接、连续发展的4段,填补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新石器晚期到早商以前这一阶段的考古学编年体系的空白,代表该地区一个新的考古学文化类型。对于探讨西江、北江、东江古文化遗存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完善本地区古文化谱系有重要意义。
古椰贝丘遗址出土的陶器以敞口圜底夹砂釜、泥质圈足盘、泥质小口罐为主,还有带腰沿的器型,有别于年代稍晚的石峡文化所出陶器器型,是全新的考古学文化类型,是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区考古学文化编年谱系较为详实的资料。
第三章 规划框架
第十五条 规划原则
在全面保护遗址格局和景观风貌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文化、休闲产业,改善附近村民居住生活环境。规划主要遵循地域特色保护的原真性与整体性原则、保护发展互动的可持续原则。
第十六条 规划目标
(一)真实、完整地保存并延续遗址的历史文化信息和价值,在本体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实现遗址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的目标;统筹协调土地资源、农业生产、乡村建设和文化遗产的关系,谋求各方目标的协调一致。
(二)全面、深刻揭示并发挥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融入并推动高明区的文化发展和社会综合发展。
(三)保护遗址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构建宣传教育平台,大力宣传遗址的历史文化底蕴与价值,增强周边民众的历史自豪感,使古椰贝丘遗址成为该地区重要的历史文化教育基地。
(四)配合遗址公园的建设使遗址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增加广大民众的日常活动场所,丰富周边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完成现有考古资料的系统整理,制定遗址的长期考古研究计划,推进遗址的保护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功能定位
贝丘遗址展示基地、遗址公园游览区,集遗址展示利用、文化传播、科学研究、教育学习、休闲功能于一体的文化游览区。
第十八条 基本对策
制定切实合理的管理机制,设立监测管理中心,由独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监测。建设遗址公园,配合遗址的保护利用,增加民众的旅游休闲、文化学习场地。建立博物馆和教育基地,进一步增进公众参与意识,通过开放展示和教育体验活动,充分发挥遗址在高明区乃至整个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在现有考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整理和归纳研究,制定相关考古工作计划。完善南方贝丘遗址研究中心的建设,通过深入研究不断发掘遗址的科学文化内涵。
第四章 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保护区划调整依据
(一)遗址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周边环境的和谐性;遗址的保存现状与评估结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三)已经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关于公布古椰贝丘遗址等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粤文物〔2015〕62号)。
(四)考古勘探发掘报告和现有研究成果。
(五)实施保护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即规划实际管理的可行性。
第二十条 保护区划范围
第二十一条 保护范围内的管理规定
本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和展示利用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在充分保障遗址安全性的前提下,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本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本范围内必要的保护和展示设施不得影响文物安全,不得污染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景观风貌。
保护范围内的考古发掘、保护工程等项目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审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规定
本地带内不得建设任何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本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该地带内的新建设项目动工之前,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本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景观风貌;环境整治、铺装、绿化、植被设计等应与文物的景观环境协调。
新建(构)筑物外观不得破坏遗址整体环境风貌,建筑的选址、体量、高度和色彩等均应与保护区相协调,区内建筑高度限制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大于12米。新建(构)筑物须满足文物保护、展示、研究等相关功能需求,本范围内的建筑色彩风格必须古朴,且与文物的生态景观风貌相协调。以黑、白、灰为主要基调,色彩素雅,建筑材料不宜过于现代,不宜尺度过大。
建设控制地带内农居用房宅基地用地指标应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用地标准执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风格应避免欧式或其他外来形式,以岭南传统建筑风格与色调为宜;其它邻近遗址保护范围一侧的新建建筑物和通向遗址保护范围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遗址环境风貌协调。
第二十三条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规定
本地带内不得建设任何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本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该地带内的新建设项目动工之前,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本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景观风貌;环境整治、铺装、绿化、植被设计等应与文物的景观环境协调。
第五章 遗址本体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遗址保护原则
保护遗址的原真性。尤其是本体保护应该遵循最少干预、可识别性、可逆性的保护原则,所有的干预活动必须是可逆的。
保护古遗址的完整性。不仅最大程度的保存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也要保护遗址赖以保存的周边自然环境。
第二十五条 遗址保护影响因素分析
(一)自然因素。
1.暴雨洪水。古椰贝丘遗址地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兴村委会古耶村鲤鱼岗,遗址东距西江约1.8千米,属亚热带气候区,受季风影响。雨季的暴雨洪水会对山岗台地上的遗址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刷破坏。古椰贝丘遗址的遗迹埋藏较浅,且多位于低洼处,受雨水的冲刷和洪水浸渍而导致土质松散及崩塌。
2.鼠穴、蚁穴。遗址有多处鼠穴和蚁穴,老鼠、蚂蚁大肆繁衍,洞穴密集造成遗址土体结构疏松,雨水的下渗导致侵蚀面积扩大进一步加速遗址的崩塌损坏。
3.植物杂草。植物生长过程中,根系的腐烂变质会分泌出酸性物,加速贝类的溶解;树木杂草的根系会沿着裂隙往下不断发育,使遗址的裂隙不断扩大,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
4.微生物病害。微生物在生命活动中会分泌各种有机酸和胞外酶,促进遗址本体发生多种反应,尤其是胞外酶,作为一种生物活性酶具有极高的催化效能,加速各种有害反应的进行。
(二)人为因素。
1.农田水利。过度的农田水利建设使遗址遭到破坏。保护范围内,耕种时进行土地平整、水利建设等极易破坏遗址本体;灌溉时水流冲刷浸泡作用对遗址产生破坏和威胁。
2.开挖鱼塘和沟渠。开挖鱼塘和沟渠在不同程度上破坏遗址本体完整性。
3.固体垃圾和水污染。在保护范围内存在着固体生活垃圾充塞鱼塘,影响保护区内的景观风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护范围内水质污染,另外高温天气下产生有害气体,且极易导致水藻大肆蔓延。
4.建筑占压。已发现的遗存除了高速公路占压,还有圣堂山以西的养殖场建筑占压,遗存受到不同程度的危害。
5.城市建设。高明中心城区西江新城规划正在启动,遗址以南有较大规模的建设更新活动,可能对遗址的稳定性和遗址所在区域的景观格局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6.偷挖盗掘。近年来存在一些小规模偷挖盗掘活动,不排除遗址区内的地下埋藏文物遭到轻微破坏。
第二十六条 遗址本体保护措施
(一)扰土深度控制。在保护范围内全面实施扰土深度控制以保护地下遗存,已回填遗址和遗存分布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应严格控制植被类型,以浅根系植物为主,扰土深度应小于现有耕土层厚度。现阶段,保护范围内各地形区域遗址的具体情况尚未明晰,待考古部门对遗存埋深开展全面探查后,根据探查结果调整扰土深度控制值。
(二)保护性设施建设。
对遗址内的展示工程,应以文物的保护与保存为第一目标,兼顾展示与管理的需求,建设遗址保护性建(构)筑物。建筑的声、光、热等物理参数,均应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进行测算。外观造型、体量、材质、色彩等应符合遗址的历史文化特性并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
对已回填及已调查未发掘的遗址,在其周边设置防护栏,保障遗址的安全,为后期考古发掘工作做好前期防护工作。
(三)工程加固。在分析周边山体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对遗址实施工程保护,消除滑坡、崩塌等地质隐患。根据地形对遗址周边的边坡进行加固,或在山坡设置截洪沟等设施防止暴雨对遗址的冲刷破坏。在实施任何保护措施前,均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在前期现场分析、试验的基础上,对工程保护方案进行可行性、可逆性论证和评估。工程保护方案须经文物主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水系控制。遗址区内水网丰富,应制定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通过地质勘探了解地下水位、水的来源及水的流向等情况,为排水隔水提供基础数据,应在气象监测和地质勘探后,结合地形地貌,建设截洪、散水和排水设施,有效消除雨水向遗址区的汇集,并采用适宜、具有一定有效深度的隔水方式,阻绝鱼塘水、降水由地下向遗址大量渗漏。
(五)生物防治。采取及时、有效、适当的生物防治手段,清除土遗址表面的灌木、草类,除草剂的选择须经过充分的试验以保证遗址安全。清理遗址旁对遗址安全产生威胁的乔木根系,无法清理的应采取移植措施。改善遗址环境条件,加强日常维护,抑制地面植被生长和降低动物侵蚀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遗址管理控制要求
(一)环境整治。拆除、调整或置换保护区划内占压遗址和影响遗址风貌的建(构)筑物。清除垃圾和其他可能引起灾害的杂物堆积。制止可能影响遗址安全的生产、生活、建设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损伤。尊重遗址及环境的历史风貌,以乡土物种和地方材料,在不损害遗址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实施绿化美化。
(二)日常管理与保养措施。加强对遗址的日常巡视和管理,采取实时监测以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对暴雨水情水质监测,以及对周边区域植被、土壤、水分等环境因素的监测,为预防产生病害提供数据支撑;进行灾害防治,并制定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抑制池塘内水草的大肆生长,定期修剪植物、清理杂草和池塘水域内漂浮的垃圾;治理周边水污染、道路维护、界限标记维护等保养措施;定期防治鼠害、蚁害。
(三)考古现场的保护。采取防水措施,防止暴雨天气导致探方乃至遗址本体遭受雨水浸泡而坍塌;防止遗址本体遭受高温天气下的暴晒,采取防脱水措施避免脱水开裂;禁止一切破坏发掘现场的行为。
(四)展示利用过程中采取的保护措施。调节考古探方展示区内的温湿度,并对该区域内的温湿度进行实时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明确监测对象、监测内容与指标、监测分工等;对遗址本体进行加固;采用物理化学等多种方法防治霉变、微生物繁殖、鼠蚁等生物病害。
(五)安全防卫。
在保护范围设置红外围栅报警装置及录像监控系统,由中控室统一管理安防系统,实现对险情的及时发现和出警。与辖区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巡逻及消防和安全紧急预案,严密防范各类偷挖盗掘行为,预防山火等对遗存和保护工程的破坏。禁止在保护区内挖掘、打井、打桩、私自开挖池塘和沟渠,擅自耕种和养殖,肆意践踏等一切可能破坏贝丘遗址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过度开发等行为,有效地保护地下遗存。
市政管网的新建方案必须通过文物主管部门的评估与论证,在保护遗址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接近保护范围的大口径管道,应在管道外围加建混凝土护槽,以防止盗窃分子通过管道盗掘地下埋藏文物。
对尚未发掘、但已探明的考古资料严格保密。加强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道德和安全条例教育,有效防范内部人员渎职疏忽和监守自盗。
(六)保障机制。建立负责遗址技术保护的专门监管机构和专项研究机构。建立各项保护技术措施的研究、设计、论证和评估体系。遵照“四有”原则,落实文保档案记录、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问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
对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进行系统整理,了解其保护现状。考古工作开展过程中出土的遗物,及时做好记录并进行整理归类,根据性质采取防病变措施。对于考古发掘出土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前期仍由高明区博物馆保管,后期待古椰贝丘遗址博物馆建成,移交古椰贝丘遗址博物馆。
第六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原则
环境整治以不破坏遗址为根本原则,加强保护,保护现有自然环境和风貌不被破坏。
加强管理,应清除治理遗址规划范围内一切不和谐的因素。
统筹兼顾,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生态建设为遗址保护服务。在进行生态建设的同时营造与遗址本体相符合的环境景观。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措施
(一)拆除不协调建构筑物。应拆除或迁移与遗址风格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拆除圣堂山山脚的养殖场。
(二)空间景观整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现有地形地貌,在维系其生态空间景观要素的基础上,不改变遗址周边的山水农田格局特色,对现有鱼塘和农田间的道路进行适当整合与修整。
(三)道路修建与铺设。应配合遗址的展示铺设参观游览道路,道路铺设与修整所使用的材料样式与材质应贴近自然,如使用沙石、木栈道等等,最大限度的减少对遗址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环境质量保护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空气质量控制。根据《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古椰贝丘遗址所在区域属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执行《环境空质量标准》(GB3096-2012)二级标准。
2.水体质量控制。古椰贝丘遗址所在区域临近秀丽河,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秀丽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因考虑到该区域拟建设为遗址公园,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执行。
3.土壤质量控制。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规定。
4.固体垃圾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最新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环境质量保护策略。
1.按照环境评估全面开展自然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空气质量、土壤环境、水质等。
2.遗址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和无害化系统参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态保护
结合贝丘遗址的主要地形地貌特征,规划构建以山体、水系、农田、植被为依托的生态环境基底。
山体。主要指古椰贝丘遗址西面的圣堂山山脉,为本遗址主要生态背景。
水系。主要指规划范围内大量的鱼塘以及西江支流水系,为贝丘遗址的重要生态依托和地理环境。
农田。主要指场地内保留的大量耕地,形成农耕文化景观主要载体。
植被。主要指现存植根于场地内的富有岭南特色的植被,以及根据遗址公园建设和考古情况营造的古生态植被。
第三十三条 景观保护
(一)景观结构。
通过对现状生态环境和考古现状的梳理,规划营造生态景观湿地、考古探索学习走廊、山林景观等相交融的生态景观环境。景观规划上主要形成包括“一心两环一轴多节点”的景观结构。
一心。其中圣堂山山林景观风貌为整个区域的景观核心,作为鸟瞰遗址全貌的重要观景点。
两环:圣堂山山脚下规划场地内形成以外围环形道路为主要形式的文化景观风貌带,串联遗址公园内博物馆、展示长廊等考古为主题的景观要素,规划场地中间形成以原生态湿地景观、农田景观为主题的生态景观休闲带,串联水塘、农田等区域。
一轴。主要指从圣堂山到遗址公园形成东西向景观轴线。
多节点。以博物馆、考古探索学习走廊、水田湿地景观区等多种形式为依托形成多个景观节点。
(二)景观设置。
1.景观风貌。保持遗址区内的本土化、自然化的生态景观风貌;进行绿化设置应避免现代园林化风格的植物配置,应在保证遗址安全以及视线要求的基础上,选取当地常见植物保持简洁朴实的绿化风格。绿化点的选择应结合遗址保护与展示的要求。
2.视线通廊。在田园景观带选取景观视野较好的视点,在景观节点和主要视点建立视线通廊。用于展示的建(构)筑物应考虑其高度和布局对景观视廊的影响。在园区北侧、南侧种植高大密集的乔木,以隔绝北侧广明高速公路和南侧商业活动对公园的干扰,以保证园区内的绿色视线通廊。
3.景观设施。景观设施在外形设计上应尽可能简洁、小型、淡化形象,遵循统一的外观风格,选用或专门设计适合于本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氛围的外观形式,色彩应统一并选用低彩度涂料,材料选择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章 展示规划
第三十四条 展示利用的原则
(一)保护第一原则。以不破坏遗址现状和遗址周边环境为前提,确保文物的延续性,使保护与利用和谐统一。
(二)真实性原则。展示内容应以考古资料为依据,避免无根据的复原,展示利用合理、科学、适度,与学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相结合。
(三)主次有序原则。重点突出,点线面相结合,建立完整的展陈体系,展示分区明确,展示内容丰富,展示方式先进,展示功能满足公众文化生活需求的原则。
(四)协调性原则。各类展示及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遗址整体环境与景观风貌相协惆。
(五)综合效益原则。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和强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展示利用的目标
采用多种展示方式,使公众认识古椰贝丘遗址的现状、基本格局、内涵和价值,提高展示效果及遗址的知名度,实现遗址历史文化价值的永续传承。
第三十六条 展示内容
科学考古发掘的区域;考古发掘出土陶器、石器、动植物标本、竹木器等;遗址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遗址包含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
第三十七条 展示功能分区
第三十八条 展示方式
第三十九条 展示分区设置相关要求
(一)选址与规模。
考古发掘展示区。在考古发掘区域设置覆罩保护展示,规模根据遗址布局范围和保护展示的具体情况而定。
公众考古学习园地。配合考古发掘展示区的展示,根据可开展的考古学习活动和体验项目确定公众考古学习园地的规模。
古生态环境展示区。认知古生态植物和动物,观赏原始生态环境,占地面积根据展示的动植物种类和数量而定,可采用露天展示的方式营造古生态环境。
原始生活场景展示区。可通过多媒体手段营造现场环境,重现古代先民的劳动和生活场景,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展示内容而定,外观为原始房屋样式。
室内展示区。博物馆选址位于入口广场东侧(建控地带内),博物馆的建筑占地面积根据馆藏数量和展示内容而定。在博物馆内设置科研办公区域,并根据实际游客数量和园区规模配备相应的游客服务中心。
农田景观区。以现有农田为基础,通过现有农田景观和原始生活场景的展示对比,体现古椰自古以来宜居的生态环境。
水塘湿地景观区。以现有水塘为基础,维育生态湿地,体现古椰自古以来宜居的生态环境。
山林景观区。山林景观保护区在园区西侧,以圣堂山为依托展示山林景观风貌,对现有山林进行最小程度的建设,以保护山林景观风貌。
(二)设计要求。
鉴于遗址保护和周边自然景观环境保护的需要,保护性覆罩展示应根据探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设计。用于展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对文物本体造成的干预或危害应控制在最低限,用于展示的建构筑物在体量、外观、色彩等方面与遗址的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外观采取原始房屋的样式。
第四十条 展示路线
流线一:主题为考古探索学习走廊。入口广场→分散式花园博物馆→考古线索长廊→先民公众艺术→古生态环境展示区→考古现场展示区→原始生活场景展示区→公众考古学习园地→入口广场。
流线二:主题为田园生态景观带。入口广场→滨水景观节点→水塘湿地景观区→农田景观区→山林景观区→入口广场。
在各展示功能区设置纵横交错的人行小道,游客可根据自身喜好自由组合两条游览流线。
第四十一条 展示设施
(一)展示设施设置要求。
最小危害性。展示设施应对文物本体造成的干预或危害控制在最低限。
和谐性。展示设施的风格、颜色、材质等应与遗址环境相协调。
可识别性。展示设施所使用的材料与遗址本体相区别,具有可识别性。
可循环再处理性。展示服务设施的性能应具有可在处理性,不对遗址的永续利用产生影响。
(二)展示设施类型。
展示设施主要包括标识设施和解说设施。标识设施主要有导览图、遗址平面布局图、方位指示图、警示牌等,设置标识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参观者安全游览,使参观者明确自己的方位、遗址的布局、遗迹间的相互关系、遗物的形状纹饰工艺等。解说设施主要有导览手册、解说牌、语音导览系统等,其主要作用是向参观者深入阐释遗址的内涵,方便观众理解,提升参观体验。
第四十二条 游客管理与服务
(一)游客容量调控。
游客参观活动对文物保存造成的干预或危害应控制在较低限度,游客容量以不损害文物原状为前提。同时根据遗址的展示面积容载标准、生态允许标准、游客审美疲劳与观赏心理、遗址的规划定位等多方面综合计算游客容量值。另外,容量的预算要讲求科学性、合理性,测算数据必须经过实践检验核实或仪器检测修正。
规划面积为170,589.1平方米,陆地可游览面积约为80,000平方米,人均游览面积20平方米/人,则瞬时容量为4000人。日周转系数取2,游人控制容量为8000人/天。一年按320天计,游客年最大容量为2,560,000人次。
根据游客监测管理数据,对游客容量进行动态调整。旅游旺季应采取措施进行游客调节、疏导,防止游客量过大对文物本体和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游客管理。
编制游客《参观指南》,规范游客参观行为,将游客对遗址的干扰程度降到最低。
建立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游客参观量,监测游客行为,保障游客安全。
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建立投诉监督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及时了解游客感受与需求,完善服务设施,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章 管理规划
第四十三条 管理目标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管理机构,培养管理人员,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实现遗址的安全保护、有效陈列展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的价值。
第四十四条 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古椰贝丘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办法)》,并公布实施。
(二)在《古椰贝丘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办法)》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监管机制,监管条例的实施情况。
(三)编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例如:遗址安防条例、日常管理规定、游客参观守则、防灾险情应急预案、定期监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四)编制技术工程、保护决策论证审议制度,详细制定各项保护工程的技术设计、实施方案以及科研课题计划,建立论证和审议的制度;建立开放强度决策的论证和决策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权责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文物保护工作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划。高明区博物馆负责管理该文物保护单位,并负责本保护规划具体内容的实施,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监督实施。
在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待遗址公园建立后,设立管理中心,负责遗址和遗址公园的管理、遗址安防、防火防灾、游客管理等工作。
在规划的后期,建成古椰贝丘遗址博物馆,负责遗迹遗物的监测与保护、遗址展示利用;不断完善南方贝丘遗址研究中心的建设,进行贝丘遗址科学研究、遗址保护策略探讨与实施,开展相关学术研究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人员
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并加强员工职业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分批、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与国内外相关文物保护组织机构建立人才交流计划,了解国内外文物保护动态,提高遗址保护与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管理措施
(一)完善标识和解说设施。完善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标示、标识设施,完善文物保护宣传栏,增加保护警示牌和文物保护界桩的数量。
(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化解文物所受到的外力侵害,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三)建立自然灾害、遗址本体、遗址环境以及游客容量等监测制度,积累数据,为确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设立管理用房,安装闭路电视实时监控系统、红外线防盗报警装置,确保遗址和游客安全,并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章 基础服务设施规划
第四十八条 规划目标
规划前提是最大限度降低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对文物本体的破坏。规划目标是优化基础服务设施,以方便游客参观游览,降低灾害对遗址的破坏。
第四十九条 给排水工程管网
(一)生活用水。主要在贝丘遗址博物馆与园区内配套设施处,水源采自市政管网。
(二)绿化用水。以潜水泵取自园区内水域为主,部分绿化用水可采用市政管网。
(三)消防用水。在园区内设多处消防栓,消防栓水源取自市政管网,消防栓平时罩上掏空的原木桩,作为隐蔽,使用消防栓时搬掉。
(四)雨水排放。雨水主要采取地面自重排水方式直接排入附近水域。
(五)污水排放。游客管理服务中心、博物馆、公厕等配套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接驳市政排污系统。
第五十条 电力管线规划
电力系统容量根据管理人口与游客规模进行设置,对线路进行合理设计,设备动力与照明电缆以及通讯与监控网络线,主要集中在管理处与博物馆,缆线设置统一的管沟。变电站建筑采取类似原始小屋式样。
第五十一条 环卫工程设施
(一)垃圾收集与处理。人均生活垃圾日产量按1.2千克/人·天计,废弃地埋式垃圾收集点,在遗址公园外设置1处垃圾集中收集点,便于使用和输运。景区出入口、休息区、游客管理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间等区域布置果皮箱,并在参观游览高峰期,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应不定时进行清洁。
(二)道路保洁。保护区内应具有较高保洁度,以保持良好参观游览环境。提醒游客自觉保持游览区内环境卫生,主干道路面每周清洁不少于3次。
第五十二条 服务设施设置
完善游客服务设施,服务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游客管理服务中心、公共厕所、应急服务点、无障碍设施等。
游客管理服务中心。在遗址公园入口处设置游客管理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宣传推介、导游服务、集散换乘、咨询投诉、医务救治等服务,并对遗址区和园区实时情况、游客参观行为进行监控监管。
公共厕所。公厕主要结合游客服务中心、休憩区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设置。
休憩设施。在遗址公园内增设休息座椅并配备垃圾桶,其设置位置应多位于主流线上,数量合理,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指示牌。指示牌的设置多位于参观主流线和展示分区节点处,便于游客随时了解自身所处位置和各展示区、景观节点的方位。
咨询站点与小商亭。咨询站点与小商亭的设置多位于展示功能分区和景观节点处,方便游客咨询,为游客游览提供便利。
餐饮。餐饮设置主要位于入口广场和滨水休闲服务区域。
现场应急服务点:应急服务点根据天气、客流等实际情况设置,其功能主要是提供医疗、饮水、休息等。
无障碍服务设施。所有服务设施和展示场地应尽量考虑和满足无障碍设计。
第五十三条 交通规划
外围车行道整治。本文物保护单位与多条公路联系密切,保护区北侧紧邻广明高速,东侧为荷富路,在南侧规划道路旁设置主入口广场,在东侧、西侧分别设置3处次入口。
园区内道路设置。目前保护范围内均为农田、水塘和部分机耕路,考虑保护区内遗址的埋覆较浅,因此只在园区西南侧设置半环形道路供电瓶车通过,突发情况可作为应急车道使用。另外,通过博物馆前的木桥,将车流与人流分离,而进入保护范围内则主要使用木栈道、小石径为主要的步行通道联系各规划景点。
停车场。在入口广场南侧、西侧设置停车场,以满足整个园区的停车需要,停车场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向园区南侧统筹发展。
道路铺装。在环园道路地面以及步行道路铺装所用材料应简洁朴素,步行道路采用木质地面或小型的石子路面,禁止使用图案化水泥地砖。
第五十四条 安防规划
采用监控点与监控室结合的方式,在遗址公园内设置温度湿度监控器、烟感器、监视器等监测设备,监控室设置在管理办公区,并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对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进行监控,及时禁止影响文物本体和环境的建设项目。
完善安防保卫组织和安防体系制度,加强保卫人员的岗位培训与技术考核。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便更好地开展文物安全与保卫工作。
第五十五条 消防规划
按防火规范预留消防栓,用水与市政管网衔接,解决消防用水问题。
园区内各类用房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保护范围内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备灾情紧急广播设备,由控制室统一监控。建立严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根据参观游览路线和道路设置游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时刻保持畅通。游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管理人员中应该有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定期由专业部门开展各类消防设施的检测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编制防火应急预案。加强对周围居民和参观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开展防火防盗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章 考古研究计划
第五十六条 开展考古研究工作的必要性
科学的考古研究工作是遗址保护的基础,考古研究工作是规划、管理等各项工作最详实可靠的依据。考古研究与遗址保护两者之间是密切相关的,积极主动的、有计划的考古研究工作有利于遗址的科学规划与保护利用。
第五十七条 开展考古研究工作的背景
2005年,为配合广明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公路涉及的遗址范围进行全面揭露,发掘的范围为1000平方米。该区域内发现的遗迹现象已做好记录,出土遗物现存于高明区博物馆且已得到有效的保护,该区域现已修建高速公路,该区域的文物价值丧失。
在鲤鱼岗南部边缘农田的发掘中,出现了大量的贝壳堆积和植物遗存,经探测往南的大片农田均有文化层堆积。现已探明的遗址分布面积约40,000平方米,共含3个区域(见遗址分布图):第一区域南北长约130米,东西宽约110米,面积约14,000平方米,一条南北向的小路将北区大致平分为东西两个部分,西部为水田,东部为鱼塘,东面至古耶小路边,南面到河涌,西面到水田,北面到广明高速公路边;第二区域西北——东南向的椭圆形,东西长约210米,南北宽约140米,面积约20,000平方米,其中只有西北部约6000平方米和东南部约1500平方米属于农田,中部是大片鱼塘;第三区域圣堂山东面山坡村民养殖场以上区域呈南北向的半椭圆形,南北长约90米,东西宽约35米,面积约2000多平方米,为山坡地。
目前3个遗址区域保存状况良好,但还未开展考古发掘与研究工作,遗址的具体结构布局、遗迹现象分布范围、遗物种类数量等都尚未明确,无法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已发掘区域的出土情况尚未形成系统的资料,相关考古发掘报告正在编制当中;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研究成果基本还未向公众公开公布。
2013年古椰贝丘遗址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于2015年明确了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基本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但对于文物单位的开发利用尚处于空白。近年来高明区迅速发展,西江新城规划启动并顺利开展,对古椰贝丘遗址周围的用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强对遗址的保护,急需开展考古研究工作为合理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八条 考古研究规划目标
梳理遗址的考古研究进程,为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深入研究、诠释遗址的历史文化内涵,深化遗址价值,充分发挥其文物保护单位的科研与教育价值。
合理开展考古研究工作计划,促进遗址保护研究、展示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考古研究工作计划
(一)开展考古调查和复查。制定考古调查计划,通过航空探测观察遗址所在区域的植被状况和分布范围以判断地下是否有文化层存在;对散落在地面上的文化遗物进行采集,根据采集遗物粗略判断其所属年代和考古学文化;利用圣堂山山体断面、河涌台地剖面、道路与田地衔接处剖面初步分析地层堆积情况,并对遗址所在的岗地、农田和周围地区开展全面调查。对已经探明的3个区域(面积约40,000平方米)进行复查。通过田野调查、遗物散落情况、台地剖面地层情况、复查情况确定遗址的大范围。
(二)开展勘探和试掘工作。根据调查情况开展勘探,一般做法是通过探土颜色和是否携带遗物碎片确定地下是否有贝壳堆积等其他遗迹现象,通过勘探初步了解遗迹深度和堆积情况、遗迹填土和包含物。也可通过电探查法、磁探查法、雷达探查法等科技手段进行更明确的探查。在地表遗物较为密集的区域、文化堆积层深厚的区域、疑似有遗迹现象的区域开挖探沟进行试掘。
(三)有重点地开展考古发掘。根据探沟剖面地层分布情况、试掘过程中出土遗物多少、遗迹现象的密集程度划分重点发掘区域,确定重点发掘区域后按照《田野考古操作规程》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四)编写考古发掘报告。在考古调查和发掘的基础上,整理相关照片、遗迹遗物绘图、探访日记等编写考古发掘简报或报告。
(五)进行全信息记录。整理及重新登记每次的田野调查和发掘日记、记录等档案,并进行系统的分类和摄像工作;对已经明确的遗址进行编号并测定其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对已出土的可移动文物按照性质、用途进行全面统一的编目及数码照相。遗址所负载的信息、遗址的调查勘探、遗址的保护过程等各类相关信息,都要尽可能详尽的进行记录,使信息长久的保存,并向公众开放。
(六)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采用三维建模技术复原遗迹布局、遗迹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实验考古学的方法还原石器、陶器和竹木器的加工使用过程;与国内外动植物考古领域专家学者合作,采用科技考古的手段分析当时的食物结构和生态地理风貌,探讨还原当时的采集经济社会状况。开展聚落考古研究,探讨研究珠江三角洲新时期晚期的聚落形态、社会关系以及影响聚落形态的自然环境状况。
(七)整理出版研究成果。对田野考古调查与发掘成果、全信息记录成果、相关文献资料和科研成果进行系统整理,并以多种形式出版(记录片、图文资料等),以配合遗址的展示工作。
(八)开展公众考古工作。加强该遗址与传播媒介之间的信息与人员互动;建立公共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图书资料、论坛等媒体平台不定期更新分享遗址的规划进程、管理现状、科研成果等;开展与该遗址相关的且吸引人的公众考古学习活动和体验项目,例如:原始聚落采集生活体验、石器打制体验、陶器制作及修复方法学习体验活动、古生态环境感受体验等。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该遗址的公众考古传播与普及,积极有效向公众传播该遗址的各类信息,满足公众的知识需求。
第十一章 规划分期
第六十条 规划分期
本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6年。近期保护与建设相关行动措施的期限为6年,即2020—2025年,中远期规划为2026—2035年。
第六十一条 实施内容
(一)近期规划内容。
1.完成保护规划编制、论证、审批公布工作,使之具有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完成审批后的保护区划边界勘测和边界立桩,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3.对已经发掘的文物进行系统整理,对可能埋藏区及其周边小范围进行有计划的考古复查和调查,进行试掘并确定重点发掘区域。
4.对原始生活场景展示区、原始生态环境展示区、部分农田景观和水塘湿地景观等区域进行展示设施工程,并进行相关游览道路的建设工程。
5.逐步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细则,培养管理人员,实现科学化的管理系统。
6.进行文物遗存全信息记录的数字化建档工作。
7.启动博物馆、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建设工程。
(二)中远期规划内容。
1.对重点发掘区域进行发掘,对遗址公园范围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2.继续开展博物馆、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建设工程。
3.建设监控系统和遗址本体监测保护体系,强化对遗址的保护管理,完善游客管理系统和遗址公园管理。
4.开展主次入口广场和周边道路、入口景区、滨水游憩区、林间休息区等区域的建设工程。
5.进行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成熟的游客管理服务体系。
6.优化规划区域内生态绿化建设,增加并合理规划绿化植被和湿地面积,优化环境景观。
7.继续完善遗址的保护措施、陈展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使文物得到全面系统的保护,完成并完善规划涉及的各项工作。
8.进行古椰贝丘遗址博物馆和南方贝丘遗址研究中心的后续完善发展,以深化对贝丘类遗址的相关研究,加强文物遗存保护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保护监测管理设备配置。
9.相关出版物的整理出版,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开展相关公众考古工作。
第十二章 投资估算
第六十二条 保护经费来源
(一)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独立使用或与省、市文物专项经费共同使用。主要用于直接进行文物遗存及与文物遗存安全密切相关的环境维护与治理工程的项目的资金。
(二)佛山市财政专项经费。佛山市人民政府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分别承担本文物保护单位专职保护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
(三)高明区财政。按照文物法的要求,区财政应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列支用于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文物保护专职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日常保养与环境治理。
(四)在参观及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基本的维护。
(五)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文物保护捐款资助,共同保证保护规划按期实施。
第六十三条 经费的申请与筹措
(一)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请。通过广东省文物局,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二)市级与区级财政经费的申请。项目经费来源及分配:规划确定的保护项目、利用项目、管理项目和研究项目,按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990)的要求进行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护经费组成
(一)文物本体保护经费,包括:文物本体日常性保养与重点修复工程;文物标志、标识设立和后期完善维护的费用;日常管理、防灾设施及安全监测系统费用等。根据项目类型,划入正常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不同的经费渠道。区级基本建设经费用于与本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景观整治相关的项目。
(二)配套设施建设经费,包括:管理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展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道路、电力、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绿化建设费用。
(三)环境整治费,包括:停耕和土地征用费用;周边历史环境整治与协调所需费用;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保护所需费用;协调治理景观所需费用。
(四)各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费用。
第六十五条 估算说明
(一)估算依据本保护规划有关文字与图纸说明。
(二)单方造价的确定参考有关标准。
(三)估算不含科技保护和拆迁建设费用。
第六十六条 投资估算结果
各类工程总投资为9752万元。包括:
保护规划近期投资7624.5万;其中建设遗址公园的首期启动资金为800万元。
保护规划中远期投资2127.5万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规划成果
本次保护规划的规划文件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四部分组成。规划文件是国家对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总体控制与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实施说明
本规划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权限以外的重要措施应纳入相关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与城市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佛山市高明区总体规划》实施执行。
第六十九条 实施时间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