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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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区域应急联动
3.4 预警响应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指挥与协调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监督
4.6 总结评估
5 响应措施
5.1 Ⅲ级应急措施
5.2 Ⅱ级应急措施
5.3 Ⅰ级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意见表
9.2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本地发生重污染情况)
9.3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省下达重污染应急指令情况)
9.4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工作流程图
9.5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令下达表
9.6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报
9.7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Ⅲ级重点区域范围图
9.8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Ⅱ级重点区域范围图
9.9 重点道路列表
9.10 主要道路列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防范及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和附则八大部分以及相关附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快速响应。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3)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落实属地责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联动响应,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实行省级区域协调,市级指挥调度,区级同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协作、有序、高效运转;发布污染减排指引信息,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自觉采取行动。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广东省其他地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属于佛山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预案,与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等共同组成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日常工作由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负责,市环委会执行副主任、市环委办主任任本项工作总指挥,市环委办副主任、执行副主任任副总指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城管执法局、轨道交通局,市气象局(气象台)、佛山海事局、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佛山供电局为本项工作的主要涉及单位。
2.2 职责
2.2.1 市环委办
贯彻市环委会的批示和部署;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决策;负责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各相关单位及公众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信息及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综合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及时汇总各区、各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市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报送应对情况;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相关重点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主要涉及单位
(1)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在市环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协调、部署、督导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本区工业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2)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主要涉及单位在重污染应急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全市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预警信息(含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发布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在“佛山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预警信息;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重污染预警时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媒体应对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指导、督促、协调各区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天然气供应,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以及成品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组织落实佛山区域内发电厂生产计划的调整,协调督促电厂在重污染预警期间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负责指导各区督促储油库、加油站按要求落实错峰卸油或限时暂停卸油要求。
(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指导各区教育部门依据重污染天气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及时汇总全市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应急期间对各区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督促各区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汇总措施落实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做好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各区开展机动车限行、高排放车辆执法等应急措施实施,并对各区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路段以及学校、医院等重点场所周边交通疏堵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配合做好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院校开展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向技工院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技工院校依据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汇总措施落实情况,同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指导各区督促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村集体用地、矿山等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措施,强化对工地扬尘的监管,并对各区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负责定期更新所辖工地扬尘源清单。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与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气象台)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警会商;负责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官方宣传渠道发布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以及重点污染源的巡查执法,指导各区督促相关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对各区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制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定期更新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指导各区督促相关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措施,强化对工地扬尘的监管,组织落实搅拌车辆管控措施,并对各区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负责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源清单。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市级及以上业主单位对其负责的道路、港口施工工程落实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扬尘污染控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应急措施;指导各区督促道路、港口施工工程落实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组织落实砂石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对各区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重污染预警期间,组织落实暂停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定期更新交通工地扬尘源清单;负责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强化营运类车船、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控。
(14)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市级及以上业主单位对其负责的水利施工工程落实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扬尘污染控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应急措施;指导各区督促相关水利施工工程落实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并对各区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定期更新水利施工工地扬尘源清单。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农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协调落实渔船大气污染控制工作;指导督促农业领域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措施。
(16)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减少举办大型户外文化体育赛事和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主办或承办单位按要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健康防护等各项措施。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协调开展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9)市国资委负责协助督促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倡议减排、应急减排及错峰生产、停限产措施。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实施锅炉环境保护标准、使用登记和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更新在用锅炉清单;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治理工作;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督促各区加大对油品销售企业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发现不合格油品来源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倒查追查。
(21)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在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含启动、调整、终止等信息)。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制定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督促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和汇总;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组织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加大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扬撒、遗漏污染城市道路的巡查管控力度,加密开展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执法检查。
(23)市轨道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督促指导相关轨道交通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措施,强化对轨道交通工地扬尘的监管。
(24)市气象局(气象台)负责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与预报,与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警会商,给出扩散条件等级预报;配合实施重污染应急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5)佛山海事局负责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进一步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
(26)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分析与污染趋势预测,与市气象台共同开展大气污染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警会商,给出管控建议;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重点污染源监测执法工作。
(27)佛山供电局负责协助、配合市发展改革局进行佛山区域内发电厂生产计划的调整,协助组织电力生产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措施。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台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会商,及时给出预警和管控建议并报送市环委办(具体流程见9.1);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个自然日及以上,且未达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个自然日及以上,且未达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个自然日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个自然日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启动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个自然日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当监测AQI日均值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1个自然日内不会有明显改善,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1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3 预警调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2个自然日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2.4 预警解除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1)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2个自然日及以上;
(2)省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未对我市下达重污染应急指令或指令已终止。
3.2.5 重大活动污染应急
重大活动期间则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提出预案启动条件。
3.3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区域预警指令时,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则按照区域应急联动工作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4 预警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市环委办组织各相关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1)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2)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黄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实施;红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实施。
4.2.1 应急启动、终止、调整
(1)本地发生重污染天气情况: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台会商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终止或调整条件的天气时,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联合向市环委办报告,市环委办报请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启动、终止或调整应急响应,经批准后发布实施(具体流程见9.2)。
(2)省下达重污染应急指令情况:当本地未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省向我市下达区域预警指令时,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向市环委办下达指令,市环委办向各相关单位及公众发布预警指令,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流程见9.3)。
(3)若省、市发布的应急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不一致,一律从严执行。
4.2.2 应急预案实施工作流程(具体流程见9.4)。
4.2.3 应急响应时间要求
(1)空气质量会商及应急指令报批: 从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台发现达到应急启动、终止、调整条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向市环委办报告会商结果,市环委办接到会商结果直到完成报批,原则上耗时不超过1小时。
(2)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具体流程见9.5):市环委会完成向市属主要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市环委办完成向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下达应急指令,向上级报告预警情况原则上耗时不超过30分钟。
(3)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各区人民政府完成向区域主要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向镇(街道)、区直单位下达应急指令,原则上耗时不超过1小时。
(4)报送当天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总结(空气质量状况会商结果):主要涉及单位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于每天16:30前向市环委办报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总结(空气质量状况会商结果)(具体流程见9.6)。
4.3 指挥与协调
市环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由各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各级预警由市环委会向市属主要媒体(佛山电视台、佛山电台、佛山日报、珠江时报、珠江商报,以及上述媒体的官方网站、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等)、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佛山发布微信公众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发布预警公告;市级预警公告发布后,各区需要在区域主要媒体(区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区生态环境部门网站、电视台、电台等)发布预警公告;各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
主要媒体的预警信息发布频次和时限要求:佛山电视台接到预警信息后马上在各电视频道播报,且至少每半小时画面语音或字幕进行预警信息重播或滚动播出;佛山电台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在各电台频道播报,且至少每半小时进行语音预警信息重播;佛山日报、珠江时报、珠江商报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在官方网站、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并在次日早上进行相关报道;佛山市政府网站、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在网页显眼位置发布直到预警终止;佛山发布微信公众号在预警期间每天主动推送预警信息两次(早、晚)。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媒体的采访,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5 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监督
应急措施执行监督共分4个层面:一是区内监督,由区人民政府对区内各相关单位的应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是市直相关部门对区直部门应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三是市纪委监委、市环委办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相关应急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是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6 总结评估
4.6.1 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环委办应当组织就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社会经济影响等进行简易程序评估。
4.6.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办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6日内,主要涉及单位向市环委办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主要领导部署、批示及检查情况、采取的紧急响应措施、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估等(格式见9.6);市环委会10天内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4.6.3 年度评估
每年3月底前,市环委会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采取的应急措施、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未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可不报送上述总结。
5 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级分类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
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对应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SO2、NOx、PM和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可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各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相应措施;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内“四(一)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要求建设门禁系统,逐步推进对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车辆进出数据。
5.1 Ⅲ级应急措施
5.1.1 健康防护措施
(1)在区域内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人、孕妇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出行时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建议技工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停止户外运动。(市教育局牵头)
(3)制定敏感人群防护方案及不适人群治疗方案。(市卫生健康局牵头)
5.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媒体发布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信息,具体措施包括: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倡导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实行错峰上下班。
(2)公众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家庭用品和装修用品(如涂料、油漆等)的使用。
(3)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4)排污单位调整生产时间,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
(5)倡导中、重型柴油车尽量不驶入中心城区。
(6)倡导进入佛山市港区和航道的船舶靠岸尽量使用岸电。
5.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见9.7。
(2)火电厂:督促火电厂落实电力调度安排;加大火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强对电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夜间运行情况的监管;倡导燃煤电厂优先使用含硫量低于0.5%的优质低硫燃煤。(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能负责)
(3)工业企业。(具体限产企业名单和限产比例可根据相关专家会商意见进行调整,并以应急指令形式下发)
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的水泥、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 C 级企业实施停产,B级企业和锅炉企业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纳入当次管控清单的企业仅保留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国Ⅱ及以下(含不确定排放阶段且在2016年4月1日前出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除外),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排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清单(2021年版)》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涉及企业(如省、市重点企业清单有调整,管控清单将会同步调整)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或采用活性炭、喷淋治理技术但没有按要求换水换炭的优先实施部分限制、停止VOCs产生工序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工地扬尘:Ⅲ级重点区域内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有防洪度汛任务的水利工程、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施工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裸地全覆盖,进一步加密洒水频次,确保地面湿润不起尘;区域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含不确定排放阶段且在2016年4月1日前出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轨道交通局按职能牵头)
(5)道路施工划线:全市暂停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6)高排放车辆 :全天禁止重型搅拌车、渣土车、砂石运输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在Ⅲ级重点区域内行驶(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重型柴油货车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中心城区行驶;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市公安局牵头)
(7)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营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8)露天焚烧: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置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9)道路洒水:重点道路(具体范围见9.9)每天至少1次对道路用高压水进行冲洗,在不妨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昼间(6时至22时)每隔1小时洒水1次(上下班高峰时段,即上午7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除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隔3小时洒水1次,确保不起尘;主要道路(见9.10)每天洒水次数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至少增加2次,确保不起尘;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10)餐饮油烟:加大对路面烧烤、流动煮食类小摊小贩的巡查管控力度;加大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执法检查。(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11)汽修企业:Ⅲ级重点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配有高效治理设施的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5.2 Ⅱ级应急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5.2.1 健康防护措施
减少举办户外文化体育类大型赛事和活动。(市文广旅体局牵头)
5.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倡议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私家车辆尽量不上路行驶。
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Ⅱ级重点区域:具体范围图见9.8。
(2)工业企业。(具体限产企业名单和限产比例可根据相关专家会商意见进行调整,并以应急指令形式下发)
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的B级企业和和锅炉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加大减排比例);纳入当次管控清单的企业仅保留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
减排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清单(2021年版)》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涉及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优先实施部分限制、停止VOCs产生工序措施;对生产高挥发性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工序实施部分限制、停止VOCs产生工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施工工地:Ⅱ级重点区域内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有防洪度汛任务的水利工程、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施工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裸地全覆盖,进一步加密洒水频次,确保地面湿润不起尘;区域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轨道交通局按职能牵头)
(4)高排放车辆 :全天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货车,搅拌车、渣土车、砂石运输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在Ⅱ级重点区域内行驶。(市公安局牵头)
(5)道路洒水:重点道路(见9.9)每天至少1次对道路用高压水进行冲洗,在不妨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昼间(6时至22时)每隔1小时洒水1次(上下班高峰时段,即上午7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除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每隔2小时洒水1次,确保不起尘;主要道路(见9.10)每天洒水次数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次,确保不起尘。(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6)码头、堆场: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7)汽修企业:Ⅱ级重点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配有高效治理设施的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5.3 Ⅰ级应急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5.3.1 健康防护措施
(1)在区域内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人、孕妇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全市学校和托幼机构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托幼机构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市教育局牵头)
(3)建议停止举办户外文化体育类大型赛事和活动。(市文广旅体局牵头)
5.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私家车辆尽量不上路行驶。
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Ⅰ级重点区域:佛山全市域范围。
(2)工业企业。(具体限产企业名单和限产比例可根据相关专家会商意见进行调整,并以应急指令形式下发)
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的B级企业和和锅炉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进一步加大减排比例);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纳入当次管控清单的企业停用燃油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减排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清单(2021年版)》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涉及企业使用和生产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降低油品及化学品装载频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施工工地:全市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有防洪度汛任务的水利工程、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施工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裸地全覆盖,进一步加密洒水频次,确保地面湿润不起尘;全市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轨道交通局按职能牵头)
(4)高排放车辆:全天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货车,农用运输车(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在Ⅱ级重点区域(见9.8)内行驶;运输散装物料的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市公安局牵头)
(5)道路洒水:重点道路(见9.9)每天至少1次对道路用高压水进行冲洗,在不妨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全天每隔1小时洒水1次(上下班高峰时段,即上午7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除外),确保不起尘;主要道路(见9.10)每天洒水次数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至少增加4次,确保不起尘。(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6)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范围内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用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轨道交通局按职能牵头)
(7)码头船舶: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8)汽修企业: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配有高效治理设施的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区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预案技术保障所需经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研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预警信息和应急基础数据共享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等提供资金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主要涉及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机制,确定联络人(包括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如联络人有调整,请于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环委办。建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气象预报和监测数据、工业污染源情况、施工工地情况、道路交通流量等数据实时共享数据平台,保证应急决策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主要涉及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
6.4 技术保障
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环委办负责按需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传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形势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重点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在本预案印发实施后60日内报送市环委办备案,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更新后的清单报市环委办备案。
(3)本预案自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637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意见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佛山市气象局(盖章) 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盖章)
填表说明: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气象台)、 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按职能分别填写此表,盖章后报送市环委办。从会商完毕到完成报送,原则上耗时不超过20分钟。
9.2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本地发生重污染情况)
9.3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省下达重污染应急指令情况)
9.4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工作流程图
9.5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令下达表
单位: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9.6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报
表1: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或市直单位 填报日期:202X.X.X
填表说明:各区人民政府汇总镇街、各区直部门情况报送;市直部门仅需汇总本单位情况报送,按职能填写本表格,不需汇总各区情况。
表2: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报
(各区人民政府模板)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送说明:
1.各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汇总各镇街、区直部门的工作情况,每天16:30前将当天应对情况(表1、表2)报送市环委办;
2.各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6日内将本次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总体情况(表1、表2)报送市环委办。
表3: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报
(市直单位模板)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送说明:
1.各市直部门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每天汇总本单位的情况(不需汇总区的情况),于16:30前将当天应对情况(表1、表3)报送市环委办;
2.各市直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6日内将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体情况(表1、表3)报送市环委办。
9.7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Ⅲ级重点区域范围图
9.7.1 禅桂区域(涉及禅城、南海、顺德区)
禅西大道—机场南路—机场路—沙产塱工业路—广佛新干线—广佛江珠高速—河西大道—蟾龙北路—市界—新胜路—明德路—桂平东路—佛平五路—白陈路—魁奇路东延线—三龙湾大道—广佛江珠高速公路—广台高速公路—荷岳路—汾江南路—潭洲水道形成的闭合区域。
9.7.2 顺德区域(涉及顺德区)
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市界—容桂水道—广珠西线高速公路—市界—马宁水道—广佛江珠高速—南国西路—凤南路—石洛路—清晖路—文秀路—云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9.7.3 高明区域(涉及高明、南海区)
杨西大道北—三和路—兴创路—三喜路—海天大道—高明河—墨编大道—三洲富湾公路—丽江路—荷香路—庆云大道—银湖拱桥—环山路—市界—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杨西大道南形成的闭合区域。
9.7.4 三水区域(涉及三水、南海区)
二广高速公路—X521—白云路—鹅影路—静云路—学海北路—宁云路及其延长线—湖边及湖面—G321—南丰大道—444乡道支线—桃园西路—岭西路—广海大道东—南宝厨具西面道路及其延长线—北江—广珠铁路—南广线—G240—北江—市界形成的闭合区域。
9.8 佛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Ⅱ级重点区域范围图
9.8.1 禅城区
全区域。
9.8.2 南海区
桂城街道,大沥镇,狮山镇罗村内二广高速广州支线以南、佛清从高速以东部分区域,以及西樵镇、丹灶镇、狮山镇中已纳入Ⅲ级重点区域部分。
9.8.3 顺德区
大良街道、容桂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的部分区域(镇界—S82—裕和路—潭洲水道特大桥—佛陈公路—陈村大道—工业大道—镇界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伦教街道、勒流街道、杏坛镇中已纳入Ⅲ级重点区域部分。
9.8.4 高明区
荷城街道,以及杨和镇中已纳入Ⅲ级重点区域部分。
9.8.5 三水区
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
9.9 重点道路列表
9.10 主要道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