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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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21〕8号)精神,深化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名义集中行使。已经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继续实行。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