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原文下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pdf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本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及一批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见附件1)。
二、调整由镇街以其名义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见附件2—6)。
三、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案件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区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
2.禅城区人民政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3.南海区人民政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4.顺德区人民政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5.高明区人民政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6.三水区人民政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