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和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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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
和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一批省级和市级权责清单事项,其中依省级委托下放新增实施305项,依省级重心下移明确市、区属地管理771项,市向各区委托下放15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公布办事指南,加强对外服务和后续监管,确保权责清单事项依法、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实施。
附件:1.依省级委托下放新增实施事项清单
2.依省级重心下移明确市、区属地管理事项清单
3.市向各区委托下放事项清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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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2020〕13号-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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