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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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加强政府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使用100万元(含)以上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包括市级财政统筹项目的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建设资金。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建设资金项目另有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抢险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各从其规定。
涉密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政府投资决策应当程序依法规范、过程民主公开、结果科学公正。
(二)规范管理,质量安全。政府投资管理应当对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等进行全程规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厉行节约,效益优先。政府投资控制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积极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引领效益。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积极推进项目代建管理制,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完善项目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单位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标准、规模、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进行联合评审,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和实施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审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与近期建设计划,并报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入库。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联合评审、并联审批等方式,共同推进调研谋划一批、前期研究一批、新开工一批、续建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资金。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建立、维护和滚动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以及区域、行业发展实际需要,会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项目调研谋划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谋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重大发展平台、重大产业平台、重大科研平台;
(二)综合交通枢纽及场站、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港口码头、通讯设施、能源、管道、水利、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理、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物资储备、生态修复等民生福利项目。
第十一条 调研谋划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填写《佛山市政府投资调研谋划项目入库表》(见附件1),报项目综合管理部门。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等,对调研谋划项目进行整理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赋予标识编码。
第十二条 储备库项目按项目所处阶段分为4个类别,即调研谋划项目、预备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见附件2)。
调研谋划项目是指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但仍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完善的项目;预备前期项目是指已经市人民政府决策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经市人民政府决策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新开工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结转的在建项目。储备库项目按以上4个类别滚动管理。
已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动调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批决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征询自然资源部门拟选址意见后,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提取决策项目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告知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项目决策应当按相关程序进行,决策事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计划建设起止年限,以及明确项目是否开展前期工作或是否列入新开工。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实施项目的项目决策事项文件,是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决策结果应当及时送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市委全会、政府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规划计划和决策部署等精神,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8月底前向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下年度预备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其中预备前期项目须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综合项目申报情况,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分批决策汇总情况和多方面因素,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研究。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研究意见进行完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未竣工的在建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应当与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相衔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下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可在年中财政预算调整时同步统筹考虑。调整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送项目综合管理部门。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前,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属于市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范围的视同于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开工项目,视同于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特殊紧急情况可同步实施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交工)验收,并在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供有关部门和机构参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建立督促考核机制、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定期通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同时抄送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储备库相关项目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推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信息依法公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其他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政府投资调研谋划项目入库表
2.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流程图
附件1
佛山市政府投资调研谋划项目入库表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2
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