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佛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2.3 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评估
3.2 预报预警
3.2.1 预报预警信号等级
3.2.2 预警发布
3.2.3 预警响应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灾情速报
3.3.2 先期处置
3.3.3 响应启动
3.3.4 现场处置
3.3.5 社会动员
3.3.6 响应终止
3.4 信息发布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制订规划
3.5.2 征用补偿
3.5.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分工明确。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佛山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于抓住时机,依靠先进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情况和发展趋势,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监测;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I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级、Ⅲ级、IV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市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佛山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突发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市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军民融合办、金融办、台港澳办,市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城管局、轨道交通局、地震局,市气象局、佛山地质局、佛山海关、佛山供电局、佛山金融监管分局,佛山军分区、武警佛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市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下设13个工作组,对市指挥部负责。(具体分组情况和工作职责见附件2)
2.3 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也可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跨年度防治方案(如地质灾害三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卫健、人社、文广旅体、轨道交通等部门,根据本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区、隐患点和风险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各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分别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居民以及防灾责任人。
(4)鼓励报灾报险。全市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报灾报险电话。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有关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发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属地自然资源或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共享灾情险情信息并按规定迅速组织处理。
3.1.2 监测
3.1.2.1 专业监测
(1)专业巡查监测。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巡查监测,选定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专业巡查监测点,定期进行专业地质调查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地质灾害点的险情,以便及时处理。
(2)专业仪器监测。市自然资源局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中,根据地质灾害现状、特点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程度、监测目的、监测内容,对经分析研究后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合理设置专业仪器实施监测。及时采集、整理和分析数据,及早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变化迹象和发展动态,获取最新地质灾害预警提示信息,及时采取防治或避让措施,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3.1.2.2 群测群防监测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区、各镇(街道)组织实施。组织当地居民群众自觉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范和应急处置。通过属地群测群防及时抓住防灾减灾时机,实现高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1)选定监测人并落实责任。各区、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选择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应变能力和较强心理素质,长期生活或工作在当地、对当地环境较为熟悉,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文化程度的人担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员,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确保任务落实到人。
(2)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监测和灾情速报三项制度。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手机值班,保障通讯畅通;加强险情巡查,定期进行简易监测和记录;巡查监测过程中如发现险情前兆或异常,要在第一时间发出警报,迅速转移群众,并尽快将紧急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强化宣传普及培训。群测群防要注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召开会议、观看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片、发放普及型防治资料或宣传单张以及对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进行专题培训,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4)预警撤离要到位。通过简易观测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时,监测人员要用临灾状态预定方式不断发出警示,按临灾紧急避险预案组织紧急撤离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1.3 评估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农村、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况。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店、学校、医院、机关、部队营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主要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主要包括水库(含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施等风险。
3.2 预报预警
3.2.1 预报预警信号等级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等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各种临灾前兆特征显著,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很大。
二级预警(橙色):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大。
三级预警(黄色):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较大。
四级预警(蓝色):有变形迹象,发生地质灾害有一定可能性。
3.2.2 预警发布
3.2.2.1 发布机构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雨量数据、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地质环境特点,进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会商,形成预报预警结果。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三级、四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市气象局联合发布,二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经市应急管理局审定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市气象局联合发布。针对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气象局组织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联合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3.2.2.2 发布内容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起止时段、预警区域范围、预警等级、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发布机构等。
3.2.2.3 发布途径和方式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通过佛山气象信息网、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隐患调查综合平台、佛山电视台、佛山电台等相关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通过短信平台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到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人、技术人员及受威胁对象。其中,四级为提醒级,仅在佛山气象信息网、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隐患调查综合平台上发布;三级为注意级,通过佛山气象信息网、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隐患调查综合平台和手机短信实时发布;二级为预警级,通过佛山气象信息网、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隐患调查综合平台和手机短信实时发布,同时电视台和电台在预定时间向外界发布;一级为警报级,通过佛山气象信息网、佛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隐患调查综合平台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时发布,同时全市各级新闻媒体采取增播、插播、滚动播放、群发短信等方式播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
3.2.3.1 预警信息传达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并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协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2.3.2 人员转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人员的临灾转移避险,特别是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点、在建工地、临时工棚和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周边的群众。发布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发布二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相关防灾责任人负责落实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属地政府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发布一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区、镇(街道)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群众,并做好人员转移安置保障工作,严禁撤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
3.2.3.3 联合督导检查
我市范围内发布一级、二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须派出联合督导检查组对相关区开展联合检查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区落实整改,做好防御措施。联合督导检查组按《佛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御联合督导和行业巡排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灾情速报
3.3.1.1 严格落实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制度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数据的收集、统计,严格落实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报告制度,如有人员伤亡,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757-8236 6611),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0757-8281 2350),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电话:0757-8320 0893)。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1.2 严格执行突发地质灾害电话速报机制
各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报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省、市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要速报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3.3.2 先期处置
当发现灾情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设立先期处置工作组并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属地政府,视情况申请救援力量。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开展应急调查。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3.3 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研判、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各区、各有关单位随时报告灾情险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2)Ⅱ级响应
发生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研判、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各区、各有关单位随时报告灾情险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3)Ⅲ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省指挥部支持下,由市指挥部负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研判、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各区、各有关单位随时报告灾情险情信息。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
(4)IV级响应
发生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发生直接威胁人数为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在市指挥部的统筹下,由灾区所在地指挥部负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会商研判、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3.3.4 现场处置
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相应由市、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
(1)搜救人员
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灾区所在地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受损情况组织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5 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可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3.6 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或险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市、区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省、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 征用补偿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鼓励企业、团体、组织和公众积极参加地质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有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 资金保障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启动响应后,对事发区域内财政困难地区,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灾区群众生活和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 物资保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程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镇(街道)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 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文广旅体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覆盖网,建立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灾害灾情信息。
电力供应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6 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快速响应、有效指挥、快速评估、快速反馈。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社、文广旅体、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3)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4)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5)生命线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局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佛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3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具体方案;协调督促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起草市指挥部文件;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2)市委网信办: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管控突发敏感网上舆情。
(3)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市委金融办:负责为灾区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5)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港澳台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6)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抢险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参与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受损电力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负责将市级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应急点。
(7)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危及所属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院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灾区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佛救援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11)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12)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救灾资金;配合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3)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和周边危及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协调灾区技校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各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队伍储备库建设。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监控与环境影响调查,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区政府开展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基础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评估灾区房屋建筑、市政燃气基础设施的损坏程度,指导处置受损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公路、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沿线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公路、城市道路畅通;组织公路和城市道路管养单位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并对地质灾害损毁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修复等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20)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落实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1)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内、广播电视、公共体育场馆(财政资金建设)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内、广播电视、公共体育场馆(财政资金建设)周边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系统,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22)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危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和治理;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2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应急救援队伍前往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和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24)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25)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食品、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配和供应,稳定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26)市政务和数据局: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指挥部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7)市城管局:负责因灾受损城乡市政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收集、运输、处理灾后生活垃圾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维护灾区现场秩序,指导协调对摆卖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28)市轨道交通局:指导行业相关单位开展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和市级审批初步设计铁路建设工程沿线保护区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的排查、巡查和治理等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轨道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29)市地震局:负责提供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研判分析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
(30)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1)佛山地质局:参与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援行动;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支撑服务。
(32)佛山海关:负责协调市内各有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33)佛山供电局:及时组织修复灾区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4)佛山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根据灾害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35)佛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佛山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36)武警佛山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佛山支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7)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导全市各级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38)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9)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0)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区应急机动通信和抢险救灾指挥现场通信畅通;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灾的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等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附件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结合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设立市专家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1.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和数据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灾害的影响程度并提供市指挥部作为决策参考;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佛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佛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佛山地质局、市地震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组织救援队伍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信息畅通。
3.群众安置与物资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制订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方案,指导有关镇(街)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有关捐赠和救助。
4.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地震局,市气象局、佛山地质局,佛山水文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组织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设施运行安全。
5.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环境污染等。
6.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佛山金融监管分局、武警佛山支队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维护社会稳定。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轨道交通局、城管局,佛山供电局,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设备,保障灾区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8.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局,佛山海事局、佛山海关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9.灾情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委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佛山金融监管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质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等。
10.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文广旅体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报道;及时平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11.涉外及涉台港澳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台港澳办、佛山海关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协调、安排做好相关亲属及外来救援人员的工作。
12.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灾区重建工作。
13.市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二、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三、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IV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