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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22 10:26:47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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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更好地促进全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如下: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该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扎实推进户籍政策落地;要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加强教育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方面服务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入户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入户条件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佛公通〔2023〕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业务办理规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业务办理规范

  一、办理条件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户;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迁入工作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或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也可迁入亲友家庭户,或依次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

  (三)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该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在该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户;在该区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迁入居住地政府公共集体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按条件一申请入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及《遗失声明》)。

  3.入户地址房产证件(非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件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二手房及自建房必须提供房产证件)。属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材料说明。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4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二)按条件二申请入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及《遗失声明》)。

  3.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或最近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4.入户地址房产证明材料。迁入工作单位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产证件及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5.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6.入集体户的,由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办理。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入户同意书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工作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由工作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7.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8.材料说明。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4.5.6选其一,7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按条件三申请入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及《遗失声明》)。

  3. 在广东省粤居码系统办理居住登记,当前且最近半年的经常居住地持续在高明区(受理单位通过广东省粤居码系统核实即可)。

  4.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申请人及配偶在高明区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办理。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6.材料说明。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承诺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