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老年人 |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老年人 |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居民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社区活动场所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 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等实施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更新局,市残联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信息无障碍改造 | 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助餐服务 | 根据老年人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服务设施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老年人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免费优待 | 社会优待 | 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参观公园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 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园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 社会优待 | 市文广旅体局、城管执法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参观旅游景区、景点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票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 | 社会优待 | 市文广旅体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所辖区域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有条件的区可逐步扩大发放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年龄范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遗嘱公证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8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 物质帮助 | 市司法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4.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区可逐步扩大资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的范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5.养老服务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6.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年度逐步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7.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8.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 社会优待 | 市司法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9.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0.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3.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4.分散供养 | 由区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5.集中供养 | 由区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6.探访服务 | 对低保、分散供养特困、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妇联、残联 |
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待、优抚对象老年人 | 27.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本市户籍优抚对象,获得过市(厅)级以上“见义勇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人民警察”、“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好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等称号或个人二等功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本市户籍因公殉职或牺牲公职人员的父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妇联 |
老年优抚对象 | 28.优抚供养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老年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9.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