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佛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2号)精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以生态环境更高水平保护推动佛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工作部署,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纺织印染、涂料、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电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结合国家动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本掌握全市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落实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技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新污染物现状调查。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包括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涉及多部门可明确牵头部门的,列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落实广东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要求,以纺织印染、涂料、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电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在西江、北江水系和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地表水新污染物污染状况本底调查与环境监测。在此基础上,试点推进市内重点区域土壤、地下水,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典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废水调查监测工作。2025年年底前,探索建立佛山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根据广东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充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重点关注纺织印染、涂料、医药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水产养殖等行业,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出风险较高、需要优先控制的化学物质,识别区域管控重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佛山海关)
4.制定并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在国家和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础上,开展重点行业、重点流域中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制定并发布我市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佛山海关)
(二)优先从源头控制新污染物的产生。
1.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贯和督导力度,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法联动,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和进口者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落实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落实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做好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等宣传、监管和淘汰落实工作。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加强进出口管控,落实化学品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等国际公约,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佛山海关)
3.加强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产品有关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美白类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检化妆品是否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4.强化塑料污染源头减量。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契机,落实《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建立覆盖塑料全生命周期的塑料污染治理体系,从源头减少微塑料的产生。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生产、使用过程管控。
1.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见《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优先选择重点区域、行业及产品等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广东省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定期组织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开展合理用药调研,督促指导各区各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实施“减药行动”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指导养殖者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督促其严格执行用药休药期规定。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技术培训指导,建立主要养殖品种用药减量技术模式。持续推进“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智能化、自动化田间监测网点,提高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推行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和45%。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工作,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大新污染物末端治理力度。
1.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结合佛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协同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开展自行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对产生特定新污染物行业的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并强化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强化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规范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减少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大力推广应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治理示范技术,推动纺织印染、涂料、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电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五)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水平和管控基础能力。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社会领域科技攻关专项和粤佛联合基金指南征集范围,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推荐涉新污染物科研成果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评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鼓励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保机构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环境分布特征、迁移转化、溯源、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以及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等相关研究,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
2.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配备,2025年年底前初步具备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监测能力。重点提升水源地、城市供水系统新污染物风险监测评估保障能力,优先在西江、北江等重要饮用水源地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组织参加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培育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涉及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相衔接。根据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要求,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资金投入。落实财政资金投入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流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企业加强监督和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亮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鼓励企业员工、群众、环保公益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新污染物治理监督管理,强化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