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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0 09:29:23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办函〔2023〕32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佛山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合理有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保持土地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历年实际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保障城市经济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维护土地生态安全,强化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2023年土地供应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促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优化土地供应的空间布局,统筹用地促进协调发展。

  (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促进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

  二、计划指标及配置

  2023年度我市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要控制在1700公顷。其中:

  (一)住宅用地330公顷;

  (二)商服用地36公顷;

  (三)工矿仓储用地1000公顷;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6公顷;

  (五)交通运输用地217公顷;

  (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公顷;

  (七)特殊用地0公顷。

  三、实施要求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2023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做好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住房等用地的保障,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为支持产业发展,充分保障我市招商引资、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传统优势产业用地需求,认真贯彻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保障工矿仓储用地的供应。各区要安排一定比例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充分保障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空间。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四)坚持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推进增存挂钩和“三旧”改造,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同时要积极扩大有偿使用范围,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主动,提高效率。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对年度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对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要提前谋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到净地供应。

  (二)协调配合,促进落实。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高新区)以及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各区要把每个季度的供地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给市自然资源局。

  (三)总量平衡,科学管控。加强房地产市场研判,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全市住宅用地的供应力度,并对全市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


  附件:佛山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


佛山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住宅用地

保障性安居

工程用地

商品房

用地

其他

(不作

90/70

限制)

3

0

0

3

3

0








3

0

0

0

0

144

7

40

47

47

0








47

6

43

1

0

432

6

233

100

96

4








100

17

76

0

0

488

8

300

100

100

0

3







97

50

30

0

0

201

7

147

35

9

26








35

12

0

0

0

432

8

280

45

45

0








45

31

68

0

0

1700

36

1000

330

300

30

3







327

116

217

1

0

注: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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