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比超过50%(包含50%)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但由国家、省、其他城市统筹建设的项目根据其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并按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统一出具审核结论书。
遵循“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资料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编制;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下的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资料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审核。上述编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进行抽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准备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准确、真实、完整,除必要的澄清及补充说明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补充资料。
第二章 工程概算的审核
第六条 对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编制工程概算并准备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工程概算审核结论书作为市财政局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对于时间紧且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阶段,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专业能力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工程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将工程概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在工程概算审核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补充资料和调整投资规模而导致审核工程概算超投资估算控制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出具工程概算审核结论书;未超投资估算控制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重新调整送审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概算审核情况,将审核偏差率超过10%的项目情况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工程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经费中列支,待项目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中;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实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大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工程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且通过工程概算审核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概算金额内委托有专业能力的单位进行限额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市财政局审定工程概算的对应金额。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修改设计、调整工程预算。因特殊原因工程预算确实需突破工程概算的,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也是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如确需变更工程的,应当按照“先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实施”的原则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并定期将工程变更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备案情况适时抽取部分备案工程变更进行实地核查。
(一)如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项工程变更,须在预算编制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1.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合同价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增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3.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增加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合同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增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21〕668号),公路工程只需将达到上述要求的单项重大设计变更及单项较大设计变更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情况,按下述本条第(二)项执行。
(二)项目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上(包含1亿元)建设项目须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的一月份及七月份将项目整体工程变更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变更后的总工程费用预算不得超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中工程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的总额。超出总额的,须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重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工程变更预算可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四章 工程结算的审核与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结算。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已备案的工程预算中的工程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及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预算的总额;超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受理。
第十六条 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结算审核、备案工作完成前,拨付的工程款应当控制在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金额的85%之内(含85%),并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结算审核、备案工作完成后质量缺陷责任期前,拨付的工程款应当控制在结算备案中工程费用的97%之内(含97%)。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已完成竣工结算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在建项目和下一年度拟建项目的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备案。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适时排查决算送审情况,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且累计超一定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基建项目和资金。
第六章 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编审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编审结果(签章后的电子化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报备资料。
(一)《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备案表》《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预算备案表》《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整体工程变更预算备案表》《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备案表》。
(二)编审报告书。
(三)在报备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检查、审核(审计)或稽查的,应当在报备时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结论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将在收齐上述报备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内容是否列入抽查范围。
第七章 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须落实财政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达到公开招投标条件的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当在发出或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签章后的电子化资料送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备案,市财政局不出具备案意见。
第八章 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的抽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备案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工程结算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抽查原则。
(一)必抽原则。
1.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项目。
2.结算价超过合同价8%(含8%),且不超过工程预算的项目。
3.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或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实施抽查的项目。
(二)重点抽查原则。
1.总概算额度1亿以上(含1亿)的省、市重点项目。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较多的项目。
3.预算抽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管理较混乱的项目。
(三)一般抽查原则。
对于已备案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工程结算按不低于当年备案项目数量5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抽查结果的确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果文件及编制资料提交市财政局评审。在抽查评审阶段,除必要的澄清及补充说明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补充资料。
(二)抽查审核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将初步抽查结果书面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及相关凭证等依据。
(三)抽查结果经确认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论书面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在预算、结算抽查过程中,因补充资料而导致审核预算超概算、审核结算超预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超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重新调整送审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抽查考核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抽查结果的应用。
(一)结算抽查结果将作为最终工程结算的审定金额。
(二)备案抽查情况将作为评定项目建设单位工作管理水平高低及安排基建年度预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抽查结果进行完善和整改。
(三)市财政局根据抽查情况,适时将备案、抽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并抄送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依纪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市财政局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以经市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项目]以及“若市财政局对该工程结算备案实施抽查的,最终结算审核金额以经市财政局抽查结果为准”(总概算额度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等相关表述。
(二)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编审中介机构有违反职业操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概算、总概算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预算、变更预算、总概算1亿元以下项目结算未经市财政局备案的,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含补充资料)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报送,暂缓或停止拨付工程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49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419号)同时废止。2019年12月1日前已报市财政局审核工程概算的项目,其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的审核方式仍按佛府办〔2016〕49号文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开展的市级统筹路网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