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震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告知、诚信管理、质量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区人民政府地震主管工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实施负总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强制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目录执行。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重大建设工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给工程设计单位使用。
重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应用于抗震设计。
重大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应用情况作为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
重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应用实施纳入监理范围。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目录之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地震安全性评价科技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范围内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以便该区域建设项目使用,简化地震安全性评价环节,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减轻用地单位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数据交换,实现项目信息、图纸资料、审批结果、管理信息通报等监管信息共享,确保相关职能单位能够及时交流、完整掌握项目信息。
对于涉密的重大建设工程及其资料,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告知制。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建设工程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纳入本市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终身负责。评价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编制评价报告;
(二)做好现场记录、影像等证明材料的保存;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无故拒绝、阻挠;
(四)按照相关工作技术规范实施场地钻孔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对建设单位进行提醒、约谈并在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没有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应用审查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进行提醒、约谈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三章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八条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自主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规划,对照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目录,综合考虑产业功能定位和实际发展情况等,以提升政务效能和社会效益为目标,自主确定是否实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实施的区域范围。
第十九条 已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评价结果应用规定如下:
(一)对不适用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特殊项目,制定例外清单。
(二)例外清单中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例外清单之外的重大建设工程可根据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二十条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通过审定的评价结果提交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使用,并在通过审定的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应当将审定通过的评价结果提供给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书面承诺,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收到书面承诺经审核后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用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的,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例外清单
附件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例外清单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米或库容大于100亿立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米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T 50470-201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