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有关单位应急管理职责,及时有效地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预案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定位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等各项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燃、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突然引发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一般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及特别重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但重大及特别重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仍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根据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应急预案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跨多个生产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通过联动机制,确保各单位应急处置规范有序。
(4)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高效规范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和完善预防、监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1.6 预案体系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牵头处置部门的专项工作方案、各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道)相关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组成。
(1)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以及自身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2)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制定本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各区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根据职责权限依法确定。
(3)各相关港口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Ⅲ级(较大)或以上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港口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中,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时,市港口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调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佛山海事局以及其它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派出的单位(部门)组成。
市港口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3)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官;
(4)核实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5)当突发事件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6)落实市人民政府、上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关于事故应急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港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工作日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同志担任。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1)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一般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先期处置、配合救援、相关保障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主责单位和属地做好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主责单位做好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以及负责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并按需要做好相应物资的调出;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的保障和抢修工作;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保障;负责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立项,协调建设资金。
(5)市公安局接报港口发生的危险货物事故后,按照职责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接报的情况;组织事故灾害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事故责任人监控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人员安置区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处置因事故灾害引发的群体性社会治安事件;做好进出事故区域道路和事故区域内交通疏导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因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港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港口企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应急响应启动后,负责通知市港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评估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预测事故发展趋势;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危险货物的转移、应急物资和应急人员的运送。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在接到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报告后,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统筹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处理。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工作,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建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队伍。
(13)佛山海事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水域的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协助组织水下打捞、通航水域的清污工作;协助开展水上抢险人员的培训。
(14)其他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市港口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立及职责
发生较大或以上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港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设现场指挥官1名,副指挥官若干名。事故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订并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及时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应急救援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4)承办市港口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2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组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卫生组、安全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环境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指令接收和信息传递、沟通协调等,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任务;负责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该组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牵头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统筹、调用各方面应急力量;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或有毒、有害物质扩散的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保护现场,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调用相关单位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在事故重危区域组织搜寻、救护及转移伤员。
该组成员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牵头单位为市消防救援支队。
(3)警戒疏散组:负责统筹、调用各方面力量;负责对事故现场周围影响的有关人员及群众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负责在事故现场及受事故影响区域建立警戒、隔离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疏散过程的治安等;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渔船的疏散;在应急响应时,根据现场指挥指令,组织引导受事故威胁的船舶快速离开码头等危险区域。
该组成员包括市公安局、佛山海事局和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
(4)医疗卫生组:负责调配医疗救护人员、药品和器械设备,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对事故伤害人员的现场紧急抢救和伤员转运,以及院内救治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救援申请。
该组成员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专家,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局。
(5)安全评估组:负责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经过、事故可能产生的危险范围程度等进行详尽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事故类型,评估事故发展态势,以及消除危害的处置对策;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具体的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和事故后现场保护及危害物质的防范提供安全技术指导。
该组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牵头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
(6)信息发布组:负责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现场指挥部;负责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负责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发布事件信息;负责舆情监测与管理,组织引导社会舆论。
该组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确认污染物的扩散范围与强度,为现场指挥部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该组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牵头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
(8)后勤保障组: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该组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和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牵头单位为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
以上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设置,可以都设置,也可以只设置其中的几个。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能引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相关因素和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分析研判,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告知社会,动员各方采取预警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及其他因素造成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2 预警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发布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发布黄色预警;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发布橙色预警;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发布红色预警。
3.2.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佛山市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2)预警地区根据预警等级,视情况预先转移、疏散处在危险地区和场所的群众和特殊人群,准备救灾款物;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及要求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属地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
属地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故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1.3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轻重缓急和保密性要求,可采用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平台系统等方式报告,有条件的可同时报告音频、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尽快报送书面材料。
4.1.4 信息通报
市港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协同联动。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区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伤害;
(2)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
(3)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及受威胁人员疏散;
(4)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向上级报告。
4.3 应急响应
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市港口应急指挥部、事发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市港口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及职责,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3)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属地区港口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调度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人民政府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市港口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上级港口危险货物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港口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由属地区港口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社会专业组织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或险情的发生,有效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5 处置措施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单位必须迅速封锁及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包括: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设置、调整警戒隔离区,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第一时间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2)现场抢险。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同时关注次生灾害情况。
(5)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类型,结合实际,采取灭火、隔绝、堵漏等各种措施合理处置,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蔓延。处置过程中要按规定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6)科学评估。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和救援人员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7)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信息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信息发布应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1) 发布主体。Ⅰ、Ⅱ级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港口应急指挥部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港口应急指挥部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
(2)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3)发布渠道。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确认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基本救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根据现场指挥部和专家建议,经市港口应急指挥部、区港口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分别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会同事发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与慰问、受影响人员转移安置与慰问、受害人员经济补偿、财产损失或征用物资补偿、灾后恢复重建等。
5.2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较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由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对于影响较大或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5.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港口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环保、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处置单位为辅助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人员的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各区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市负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资金保障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强化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救护设备,健全医疗卫生工作机制,指导或实施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伤员的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后,公安、交通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6.6 应急联系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事故应急联系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须保障24小时畅通。
6.7 应急专家保障
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定期动态更新和公开发布专家名单,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专家管理制度,优化专家查询、选派和调用方式,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8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6.9 其他应急保障
应急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各有关部门按照《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和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如现场演练、桌面推演、沙盘推演等。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现场外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反应、正确有效地处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引起的各种损失。
7.2 宣教培训
各级有关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等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部门(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救援能力。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7.3 预案修订
本应急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2015年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411号)同时废止。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 附 件
附件1 术语及定义
附件2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3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联络方式
附件5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信息表
附件6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明细表
附件7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附件1
术语及定义
1.1 危险货物
本预案中的危险货物的定义,参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七条,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1.2 危险货物事故
危险货物事故是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货物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附件2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3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联络方式
附件5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联络信息表
附件6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明细表
附件7
佛山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