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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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确保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佛山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飞行员是指在空中驾驶飞机、直升机飞行的现役飞行人员。认定为飞行员须提供能证明飞行员身份的证件或复印件,及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所开具的佐证材料。
第三条 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负责。户籍为禅城区的随军家属在选择计划安置、定向招聘时,由市直和禅城区各按50%的比例进行安置,如出现单数,则市直多承担1名。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年度开展,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3月31日前,驻佛山部队将本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安置排名次序、安置需求和《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等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双拥办初审。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每年4月30日前,各区双拥办将需年度安置的随军家属统计表和有关材料报送至市双拥办。市双拥办进行初步审核,根据随军家属安置的需求进行分类并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
(三)每年6月30日前,由市双拥办牵头,召集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当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区双拥办负责协调区委组织部、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局等单位,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为辅,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和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计划安置、定向招聘、自谋职业等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选择计划安置、定向招聘的随军家属,分下列情况进行安置:
(一)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本人选择计划安置的,按年度确定接收数量,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据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编制职数合理逐年安置。
(二)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本人选择定向招聘的,充分考虑其专业特点,结合本市用人单位的性质类别、空余编制和岗位情况,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市、区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如当年编制指标不能满足年度安置任务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合理逐年安置。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岗职工的随军家属,本人选择计划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由市国资委或其户籍所在地区国资局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计划安置。
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岗职工的可选择自谋职业。
第七条 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岗职工,或随军前已失业或无工作单位的家属,不适用计划安置和定向招聘安置方式。
正团职及以上领导或飞行员随军家属,且随军前为非在编在岗公务员、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岗职工或随军前已失业或无工作单位的,可选择优先安置为机关单位雇用人员,具体安置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机关单位雇用人员员额数量及岗位配置情况确定。
第八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本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进行安置,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进行安置,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九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在正式批准随军之日起半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补助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地方财政负担。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自谋职业的飞行员随军家属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审批时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二)自谋职业的其他随军家属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营级及以下为审批时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团级为审批时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师级及以上为审批时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请和办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手续。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申请一次性补助金时须提交辞去原就业岗位或未就业的佐证材料。由其配偶到所在部队领取并填写《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申请表》,部队加具意见后,由部队政治机关统一收集申请表、随军佐证材料、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配偶的军官(士官)证复印件等,报所在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发放。
第十一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完成就业安置。凡由我市各级政府通过计划安置、定向招聘等方式完成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可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现役军人家属;
(三)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
(四)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并办理接收。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当在6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时报到。对不服从安排或已安置但逾期不上岗(非本人原因除外)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佛山军分区(各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佛山部队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从办妥随军手续并通知所在区人事主管部门满6个月后,未能实现就业的(已安置但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直至随军家属成功就业。随军家属配偶退役、退休或调离本市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上述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部队团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将符合领取上述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的随军家属名单统一报送至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并每年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免费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学或自费参加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或可免费参加由政府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的随军家属可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针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市现行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三条 驻佛山部队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当年度在地方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方可报送。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12号)、《印发佛山市正团职领导和飞行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0〕11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