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08 11:39:23 字号: 分享至:

佛府办函〔2021〕62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化解环境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辐射污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按照《佛山市核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佛山市北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鲤鱼洲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按照《佛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佛山市在不良气象条件下人口密集区域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航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件、港口码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意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明确部门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属地为主,快速处置。各区、镇(街道)政府是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事发区、镇(街道)政府必须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评估,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依靠科技,专业处置。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处置专业化水平。

  整合资源,加强演练。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发展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适时组织联合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分工明确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

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大面积泄漏事故,导致受纳水体、事故现场周边大气和土壤次生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和周边水体、大气和土壤次生污染。

  (3)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非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

  (4)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服务居民人口2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服务居民人口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服务居民人口4万以上10万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服务居民人口3千以上1万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  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核应急预案》《佛山市北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鲤鱼洲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和其他涉生态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区政府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生态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等。

  (3)镇(街道)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镇(街道)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应对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相关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水文分局、佛山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佛山支队,佛山军分区,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主要职责为: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工作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对日常工作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市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专项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推进落实“环境安全职责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科学有效”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等工作,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环境应急宣教培训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区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效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负责编制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负责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收集分析,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指导相关单位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电源保障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组织实施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依法追究涉嫌环境犯罪行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重要业务的用频安全。

  市教育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参与矿山污染事件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环境监测,为污染防治、污染治理、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或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因燃气泄露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危险物品、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公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参与、协调危险货物港口、码头等因作业导致水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参与因流域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参与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监督实施河流水库应急水量调度,协调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利信息相关数据;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组织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其他船舶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对事故造成伤残、中毒的送医人员做好诊断、治疗和统计工作,同时协调事发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参与因火灾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非煤矿山(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窒息、炮烟中毒)、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工业燃气(非城市燃气)、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参与其他各类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在事故灾害中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及其渗滤液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与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佛山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组织管辖水域内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区域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监测信息。

  佛山水文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监测,水文数据的收集、处理。

  佛山供电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佛山军分区及武警佛山支队负责参与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公安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4  基层单位环境应急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开展人员救护、现场隔离和危险物品转移等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5  环境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安全生产、水利水文、气象、土壤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3  应急准备和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各区、各部门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值守准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通讯渠道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2)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求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物资装备准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5)应急资金准备。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在现有的市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6)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规定。

3.2  预警机制

3.2.1  监测监控

  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110指挥中心、道路交通监控系统、“12345”行政服务热线、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等信息收集平台,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监测监控的重点目标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产业聚集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2.2  预警工作

3.2.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2  预警信息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通过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

  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交通事故、港口码头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牵头负责。

  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佛山海事局牵头负责。

  火灾救援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

3.2.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

  发布Ⅰ、Ⅱ级预警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

  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职责落实以下措施。

  蓝色预警:各区人民政府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内容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必要时要求相关污染企业或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停止生产并做好相关环境风险物质的防控;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黄色预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橙色预警: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须措施。

3.2.2.5  预警解除程序

  (1)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2)上级政府认为下级环境应急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信息收集和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10指挥中心、“12345”行政服务热线、日常监察执法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各区、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4.1.2  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四类。

  (1)初报: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情况;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情况。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并核实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市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报可先电话、即时通讯软件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尽快补报书面报告。

  (2)续报(终报):采用书面报告的方式,通常每天报告1次,如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的续报为终报。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的方式,通常应急响应结束后1周内上报。

  (4)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生态环境系统内部要求分类报送。

4.1.3  信息报送格式要求

  (1)初报: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性质、基本过程、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终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可结合终报统一报送。

  (4)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格式:事件基本情况,水系分布情况,饮用水受影响情况,监测情况(监测点分布、监测时间、污染团峰值、污染范围、水体流量、流速等),采取的措施(饮用水保障、控源、截污、清污等情况),下一步工作。

  (5)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格式:事件基本情况,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分布),人员伤亡、疏散情况,监测情况,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切断污染源情况),下一步工作。

  (6)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格式:事件基本情况,监测情况(监测点分布、监测时间、污染物类型、污染范围、污染土方量等),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切断、移除污染源情况),下一步工作。

  初报、续报和终报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格式的通知》要求格式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结果报告可使用公函形式报告。报送的环境应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真实准确、内容无误。避免因道听途说、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实。

4.1.4  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

  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报,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特别重大事件还应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续报和终报按程序逐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或镇(街道)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必须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响应与指挥

4.3.1  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Ⅱ级(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Ⅲ级(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Ⅳ级(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照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组织、调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照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照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对造成跨区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指定其中一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各区力量开展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

4.3.2  现场指挥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环节事故、非煤矿山(爆炸除外)、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工业燃气(非城市燃气)、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3)交通事故、港口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负责。

  (5)通航水域内船舶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佛山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火灾救援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7)其他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相应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事故专家组、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和宣传报道组,各应急工作组的构成与职责见附件2。

4.3.3  现场处置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调查研判。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性质、污染程度、生态破坏和发展态势,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2)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控制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水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消洗、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艺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环境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5)救援队伍物资调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6)救护转运伤员。卫生健康部门全面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7)组织群众污染防护。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会同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广播、电视、网站、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渠道向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群众发布公告,告知应采取的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时间、方式,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8)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9)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10)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3.4  响应升级

  当环境事态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请启动更高级别的环境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势态发展,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专项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波及到周边城市或地区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或地区实施应急联动。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与范围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4.3.5  应急终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预警发布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4.4  后期处置

4.4.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4.4.2  保险

  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包括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者其它险种。

4.4.3  调查评估及重建

  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市、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应急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5.2  财力保障

  市、区、镇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5.3  物质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部门应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知识普及,提高个人防护意识,确保应急时自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5.5  技术保障

  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5.6  通信保障

  市、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成体系图

     2.佛山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3.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成体系图

自动转存图片





附件2


佛山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

工作组职责分工


序号

组别

组长单位

参与单位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

依据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

2

污染处置组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责任部门、相关区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专业救援队伍等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实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3

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佛山水文分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应急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现场应急监测,确认污染物的扩散范围与强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

综合保障组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

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物资及救灾物资的紧急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5

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健康局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抢险救援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6

宣传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送;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

调查处理组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8

专家技术组

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附件3


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一图解读

部门解读

视频解读

媒体 | 发布会解读

原文地址

访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