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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证照联办、一照通行”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1 10:08:50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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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函〔2021〕17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证照

联办、一照通行”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证照联办、一照通行”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佛山市“证照联办、一照通行”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佛府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深化我市“证照联办”工作改革,现决定开展“证照联办、一照通行”(以下简称“证照通”)改革,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准入即准营、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奋力开启“十四五”时期改革新征程。

  二、改革目标

  “证照通”改革是指以简化和优化开办企业与经营许可审批流程为突破点,梳理企业办理事项,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按照“一个标准、一窗办理、一个系统、一档通办、同步流转、同步审批、同步发证”的模式,将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审批部门的许可事项信息以二维码的形式集中展示在营业执照上,只颁发“证照通”营业执照,全市各审批部门不再颁发相关纸质许可证。通过“证照通”改革,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窗统办。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涉企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统一系统、统一标准、统一流程”为原则,对“证照通”申请事项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发证,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另设受理窗口,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涉企审批一体化。建立市级统筹、部门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一体化涉企审批服务体系。加快各审批部门已建设运行的业务系统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统一服务入口,升级建设佛山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以下简称“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整合“证照通”事项申请材料、办事指南等信息,推动涉企审批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共享。

  审批流程最优化。整合共享各审批部门间的许可信息,将开办企业“多件事”整合为主题事项“一件事”,把“多部门各跑一次”转变为“一件事只跑一次”,力争做到“全程零跑动”,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增强企业和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

  一照通行。各审批部门按照能减尽减,能合则合的要求,原则上将各类经营许可证、许可审批信息和备案信息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减少审批发证,实现“一企一照,一照通行”。

  三、实施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原则,将实行“照后审批”“照后备案”“告知承诺”的许可审批事项纳入“证照通”改革实施范围,并逐步扩大改革事项实施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市实际,首批实施60个“证照通”主题事项(详见附件)。主题事项如需调整,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

  四、重点任务

  (一)一个标准。按照“证照通”工作要求,以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全面梳理现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按统一标准细化各主题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申请规范及表单材料。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原则,对同一主题事项的多个申请表单进行整合简化,系统智能生成一份综合表单,多个关联事项共同使用,实现“一个主题、一套材料、一表登记”。(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二)一窗办理。依托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窗口,对“证照通”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一窗领取”。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方式、审批要求、材料规范和现场核查标准,提供必要的文书范本;一次性接收申请材料,对非关键性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在审批完成后由综合服务窗口将“证照通”营业执照送达申请人,实现“一窗通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三)一个系统。加快系统对接融合以及政务中台赋能,优化升级全市统一的“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各主题事项的营业执照和许可申请由综合服务窗口利用“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统一受理、各部门并联审批,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四)一档通办。综合服务窗口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做好各受理业务卷宗的扫描及管理工作。按全程电子化受理的许可事项,不再收取纸质材料,电子档案由系统留存并实现部门共享;需要收取纸质材料的许可事项,由综合服务窗口与相关审批部门做好纸质档案交接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五)同步流转。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并联审批流程要求,通过电子流转受理后,按审批权限即时将审批材料内部流转至各审批部门开展核查或审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六)同步审批。各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实行并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同步推送至“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七)同步发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各部门推送至“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上的许可信息通过二维码加载在营业执照上,许可信息中的许可证状态含“审批中”“有效”“无效”等情形。由综合服务窗口以现场、邮寄或申请人以自助打印方式领取“证照通”营业执照,实现申请人“零跑动”。各部门同步将制发的行政许可电子证照推送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原则上不再单独发放相关纸质许可证。申请人如需纸质许可证,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照;如无电子证照的,由各审批部门负责提供纸质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各涉企审批部门配合)

  五、加强后续监管

  (一)加强数据交换,实行动态监管。依托“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实现监管职能部门、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统一归集公示同步建设智能化的综合监管平台,连通各部门现有综合监管平台,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同提供有力保障,对主题事项实行动态监管。

  (二)统筹现场勘查,落实联合抽查。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现场勘查工作统筹起来,由申请人向部门提出联合勘查申请,整体缩减现场勘查时间。落实企业注册信息、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双告知”“双反馈”和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建立信息对接、认领、反馈的督查通报制度。

  (三)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一码通查。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系统观念,打破商事登记信息、经营许可信息、监管信息间的数据壁垒,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数据全部通过信息化平台实时互通、相互流转、动态调整,实现许可与后续监管之间的闭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商事主体亮照经营。登记、许可等信息通过扫描“证照通”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即可实时查阅,实现商事登记信息与经营许可信息“一码通查”“一码公示”。

  (四)实施联合惩戒,健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制度,加快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及时认定我市红黑名单,在“证照通”综合受理系统进行失信信息警示和限制,通过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开共享,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担当意识。“证照通”改革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全市各部门要坚定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强化责任担当,主动服务大局,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凝心聚力推进改革。

  (二)加强统筹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牵头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统筹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施“证照通”改革对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政策落地、工作部署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紧盯改革任务时间节点,加强人员、物资、经费保障,切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三)转变审批理念,建立容错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审批改革理念,由政府主导向企业需求转变,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法规、不调整现有审批事权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针对“证照通”改革探索工作,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健全监管考核机制,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和效能监督,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首批实施“证照通”主题事项清单




附件

首批实施“证照通”主题事项清单


序号

主题事项

审批事项

全市各级审批部门

1

开办饭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

开办小餐饮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3

现场制售食品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4

开办烘焙坊/面包房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5

开办咖啡馆/茶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6

开办酒吧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7

开办便利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8

开办超市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9

开办旅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公安机关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娱乐场所审批

文广旅体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0

开办洗浴场所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娱乐场所审批

文广旅体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1

开办健身房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文广旅体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12

开办美容美发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13

开办药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14

开办母婴用品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15

开办书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16

开办电影院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内资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电影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17

开办食品小作坊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18

开办饮料制造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19

开办游泳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文广旅体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0

开办射击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1

开办射箭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2

开办攀岩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文广旅体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3

开办潜水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文广旅体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4

开办轮滑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5

开办卡丁车游乐场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26

开办食品生产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27

开办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28

开办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内资)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新闻出版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29

开办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内资)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新闻出版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30

开办出版物批发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31

开办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32

开办房地产经纪机构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3

开办高端装备制造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

34

开办货运公司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35

开办公路旅客包车运输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县内客运包车企业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36

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商务部门

37

开办旅行社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旅行社许可

文广旅体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38

开办旅行社分社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旅行社分社备案

文广旅体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39

开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0

开办农药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农药经营许可

农业农村部门

41

开办动物诊所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动物诊疗许可

农业农村部门

42

开办兽药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兽药经营许可(中、化药类)

农业农村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43

开办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门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44

开办种子批发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

45

开办渔业捕捞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捕捞许可证

46

开办月子中心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47

开办展厅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48

开办美术馆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49

开办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50

开办林产品采集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自然资源部门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51

开办林木育种和育苗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52

开办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门

53

开办燃气器具维修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4

开办音像制品制作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音像制品制作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部门

55

开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对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以及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有偿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卫生健康部门

56

开办歌舞娱乐场所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娱乐场所审批

文广旅体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健康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57

开办网吧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文广旅体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58

开办出版零售企业(非书店)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新闻出版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59

开办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60

开办公路旅客班车运输企业

办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县内客运班车企业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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