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和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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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
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
和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执行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406号)要求,稳定我市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市场供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和管理政策调整如下:
各区在现有禁养区划定范围的基础上,可依实际情况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进行适当调整。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划分广佛跨界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意见》(佛府办函〔2017〕397号)中,要求广佛跨界区域“限养区内不准新、扩建畜禽养殖场,仅允许改建与环保治理相关的建设项目,控制畜禽养殖规模”调整为“在增产不增污的前提下,全市限养区内允许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整治。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科技含量较高的种畜禽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到位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大型农业龙头企业,要以环保生态的养殖模式代替传统的养殖模式,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