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佛山市南海区NH-F-39-03管理单元(狮山镇官窑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7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佛山市南海区
NH-F-39-03管理单元(狮山镇官窑城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7个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NH-F-39-03管理单元(官窑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狮山西北片区NH-F-42-01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NH-F-42-01-06街坊06-03地块技术修正》《佛山新城、乐从镇北围产业区西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乐从镇北围工业区沙边片区SD-B(FL)-06-0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龙眼工业区(D-XB-01-01-C、D-XB-01-01-D街坊)技术修正》《〈顺德工业园(A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SD-08-02-35A-01、D-SD-08-06-06A-01、D-SD-08-07-04A-01、D-SD-08-08-10、D-SD-08-08-11B地块技术修正》《〈高明中心城区(三洲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GM-F-05-02-03-07、GM-F-05-02-02-10等地块局部调整》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批手续,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按照以上规划成果认真抓好规划控制管理工作,科学指导该片区规划建设。
二、规划应加强城市设计的指引,提升整体环境。
三、开发建设要与周边地区做好衔接,体现区域协调的理念,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如需调整规划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禁建区、限建区以及国土规划中非建设用地的开发地块应理顺相关批准手续后,才能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五、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