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2021年10月9日,我局举行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现将本次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我局对《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佛交〔2016〕563号,下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管理办法》,并纳入2021年佛山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以及决策听证目录。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行业参与主体的职责与分工、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市级财政投资公路项目管理等内容展开讨论。
二、听证会组织基本情况
2021年9月6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栏目和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了听证组织机关、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和报名方式等,并附了《管理办法》和听证代表报名表。
2021年9月16日,根据听证报名情况,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栏目和我局门户网站公布决策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2021年10月9日下午,在我局四楼多功能会议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4号)组织举行决策听证会。听证会主要包括陈述、发表意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听证陈述人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制定依据以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详细介绍后,各听证参加人轮流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一致表示同意《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三、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拟遴选9名听证参加人,实际共有11人报名参加,最终确定9人为听证参加人,2人为听证参加备选人。其中,有1名听证参加人因故未到会,由1名听证参加备选人接替成为正式的听证参加人。实际到场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为9人,符合听证相关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佛山市公路工程学会副会长罗青、佛山市交通运输学会成员梁然江、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约部副经理易雄志、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高级工程师黄民勇、顺德区工程标准定额站办事员梁建鑫、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划部经理敖艳艳、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事员卢镔、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罗清荣以及佛山市建盈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处计划合约部经理刘婷。
本次听证会由我局副局长黄聪主持,听证陈述人由我局基建与养护管理科二级主任科员王瑞林担任,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也出席参加了本次听证会。
四、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加人一致认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充分、内容合法合规、具备较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意《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同时,部分听证参加人对《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了完善意见和建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鉴于当前我市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建议删除第三十八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信用管理工作”的表述,或参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表述。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施工招标前,两阶段设计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预算已获批准”。由于设计概算批准达不到施工招标的条件,建议修改为“进行施工招标前,施工图预算已获批准”。
(三)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标价中的人工费修改为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并将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1个月修改为人工费的拨付周期与计量周期同步。
(四)第十九条规定市级管理权限公路项目的招标清单预算应报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核备,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同时对区级管理权限公路项目的招标清单预算核备进行明确。
(五)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自然年)预付工程款”,根据项目管理的经验,建议修改为“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按照工程实际需求支付预付工程款”,避免提前支付导致资金沉淀。
五、听证会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均进行了回应。经进一步分析研究,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建议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意见。已按照听证参加人的建议,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公路工程造价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关于第二条意见。考虑实操中存在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情况,参考听证参加人的建议,将相关表述拆分为:施工招标前,施工图预算已获批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前,两阶段设计概算已获批准。
(三)关于第三条意见。首先,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更能反映施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相关数据的获取问题。其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因此,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可同时约定,若因当月计量不足导致人工费超额拨付的,可在下月计量款中把未计量但已拨付的人工费用予以扣减。
(四)关于第四条意见。考虑各区情况不完全相同,若作出统一规定可能反而不利于各区管理,参考听证参加人的建议,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增加规定区级管理权限公路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管理按照各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第五条意见。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工程预付款,故《管理办法》规定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