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的要求,我市于2016年开始计划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在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间,决策事项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2016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佛山市扩大划定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工作指引的通知》(佛环函〔2016〕325号),指导各区完成扩大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初步方案,并对所涉及企业进行了摸底;
(二)2016年6月-12月,根据各区报送的扩大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初步方案,综合考虑我市产业布局导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等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佛山市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方案》初稿;
(三)2017年1月-3月,我局对初稿征求各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市领导最新指示,对禁燃区的区域作出了调整完善,形成《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各区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并征询公众意见,同时组织各区对所涉企业进行调查。
(四)2017年6月,我局委托社会机构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显示决策风险较小。
(五)2017年4-6月,根据各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的最新要求,对《通告》内的高污染燃料定义、实施时间、禁燃区范围的文字表述等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六)2017年6月29日,我局召开《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专家咨询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参与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对送审稿作进一步完善。
(七)2017年7月21日提请市政府审议,经2017年7月31日十五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于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二、决策实施情况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出台后基本完成禁燃区淘汰工作,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占我市国土面积的50%。全市共113家企业,204台高污染燃料设备完成了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禁燃区内淘汰工作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