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
征求公众意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适用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公众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征求意见方式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走访、通过公众媒体或其他网络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过程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采取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邀请的与会代表应具代表性和多样性,并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对待公众意见,对按规定征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开。征集意见数量特别大、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及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属于佛府〔2013〕10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听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适当数量相关界别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收集公众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与决策草案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同级政府。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没有征求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按照《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2014〕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4〕25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