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来源: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17:18:08 字号: 分享至: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三水综合执法支队对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电子合同进行巡查,发现佛山市三水区某旅行社的电子合同上有“此行程含必须消费项目,费用请游客报名前台现付,报名即认可此协议”、“项目 必须消费套餐  内容介绍  仙女山门票+天生三桥门票+天生三桥换乘车+金佛山门票+金佛山换乘车+索道+渣滓洞换乘车+车导全程综合服务费  价格298 元/成人(报名前台现付)”等内容。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三水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旅行社涉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佛山市三水区某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参加必须另行付费项目则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将必须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条款写在了合同里。在收取上述必须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后,该旅行社将其全额支付给了广州某旅行社,故认定该旅行社无违法所得。

  该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旅行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会受到什么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意义在于打击旅游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遏制低价游被用作诱饵,再通过其他名目加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对业内存在的诸如强制购物、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整治,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纠正行业乱象,促进公平竞争,减少恶性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部分旅行社低价吸引游客后再额外加价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等乱象;另一方面,对旅行社起到警示作用,引导旅行社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守法诚信经营,同时扩大普法范围,提升消费者对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利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以远程手段对检查对象的行为、业务等进行监控、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的方法,旨在实现对检查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远程研判,获取违法线索。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现场检查,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不受地域限制等优势。

  【温馨提示】

  《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充分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充分尊重并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加强对所属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旅游合同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材料,签订旅游合同是旅游过程中的一项必要步骤,旅游者和旅行社都应认真对待,确保合同的平等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因此,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也可要求旅行社进行详细讲解,在知悉并认可合同内容之后再签订,以防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妥善解决。遇到旅行社在合同中设置强制参与额外付费项目的条款时,旅游者应立即提出疑问并拒绝签署,一旦发现旅行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