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体育分公司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期间配备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持有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为10名,但现场持有救生员资格证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不足10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复查时发现现场持有救生员资格证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仍低于规定数量。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期间配备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规定,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期间配备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法律分析】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救助人员的职责和配备标准是怎样的?
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公告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含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同时,根据《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游泳救生员负责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二、救助人员不足将面临什么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市民到达游泳场所后,首先要看该场所是否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以及现场在岗救助人员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上核载数量相符、是否持证上岗,从而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