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救助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桂城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对桂城街道的某室内泳池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的两个游泳池所有泳道均在开放。游泳池旁公示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标有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救生员8人。现场检查发现只有4名穿着亮色救生员背心的人员。执法人员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6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检查发现面积较小的游泳池内无人游泳,但面积较大的游泳池所有泳道均有客人游泳,游泳池边有4名穿着亮色救生员背心的人员。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现场该4名救生人员中只有1人持有救生员证。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场所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不足,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该场所对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行为予以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
【法律分析】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救助人员的职责和配备标准是怎样的?
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公告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含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同时,根据《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游泳救生员负责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二、救助人员不足将面临什么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泳池救生员的“安全关”绝不能失守。根据规定,救生员是经营公共游泳场所必须配备的专业人员之一,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3名救生员;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需增加1名救生员。救生员资格证书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执法支队、各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督促区内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需守法依规经营,在经营期间需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温馨提示】
市民到达游泳场所后,首先要看该场所是否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以及现场在岗救助人员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上核载数量相符、是否持证上岗,从而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