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运价改革的精神,为促进我市巡游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巡游车运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运价项目和运价标准
对现行各区巡游车运价进行优化调整,统一全市巡游车运价项目和运价标准,实行“同城同价”。
(一)基准运价
由起步价和里程价组成,已包含燃油附加费。
1.起步价:10元/2.5公里。
2.里程价:2.8元/公里。
(二)非基准运价
由返空费、候时费、夜间服务费、附加费组成。
1.返空费:实行分段差异化收费,12公里(不含)至25公里(含)按里程价的20%加收,25公里以上按里程价的50%加收。
2.候时费:车辆行驶时速小于或等于12公里/小时(含停驶)时按0.6元/分钟加收。累计满1元计费一次,不足1元不收取。
3.夜间服务费:夜间(23:00-次日5:00)按起步价和里程价的15%加收。
4.附加费:包括重大节假日附加费、重点交通枢纽附加费,拟在春节和佛山西站分别试点实施。具体试点时间、加收幅度和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二、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以本通知公布的全市巡游车基准运价为基础,允许上下浮动20%。具体浮动价格由巡游车经营企业综合考虑车辆运营成本、司机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在浮动幅度内向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提出运价调整建议,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综合统筹协调后提出申请,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全市统一执行。巡游车运价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运价调整后需执行至少满1年,方可进行下一次调整。
本次运价调整不执行浮动,按公布的基准运价执行。
三、综合施策保障改革平稳过渡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媒体合作,对巡游车运价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消费者、巡游车企业及司机的宣传,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巡游车企业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确保巡游车收费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控承包费用。本次运价调整后,巡游车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提高现行承包费标准或减少现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巡游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运价调整后营运增收全部归驾驶员所有。
(三)抓紧配套改革。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快研究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协同增强巡游车运价改革的成果。加强与质监部门的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完成巡游车计价器调整等相关工作,为实施新运价打好基础。
(四)加强检查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巡游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检查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于2019年11月1日执行,有效期五年。我市有关巡游车运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