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G240线“12·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17 15:52:59 字号: 分享至:

佛山三水G240线“12·22”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22日3时47分许,位于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宝盛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2·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三水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相关同志组成的“12·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12·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提供鉴定技术支持。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佛山三水G240线“12·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驾驶员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碰撞货车尾部,导致的小型轿车一方负全责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22日3时47分许,李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63mg/100ml)驾驶粤E3773K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该车的行驶速度约102-107km/h)搭载万陈强、陈捷沿佛山市三水区G240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云东海街道G240线2535KM(中油碧辟大丰加油站对出路段)路段中间车行道时,恰遇前方T形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绿灯放行后正缓慢起步行驶的同车道同方向一辆小型轿车和右侧车行道的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李欢驾车在路口停止线前急忙向右变道,车辆骑轧车行道实线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过T形路口向前碰撞临时停在道路右侧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内由唐伟能驾驶的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欢、乘车人万陈强、陈捷3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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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涉事车辆行驶轨迹

  1.粤E3773K号小型轿车12月21日21时50分许,陈泽南驾驶粤E3773K号小型轿车搭载万陈强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龙唐水汇会所出发,前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找李欢和陈捷;21日23时许,李欢、万陈强、陈捷、陈泽南4人在三水区大塘镇一哥纸上烤鱼吃宵夜喝酒(除万陈强未喝酒外,另外3人均有喝酒);22日2时35分,万陈强驾驶粤E3773K小型汽车搭载李欢、陈捷、陈泽南,从三水区大塘镇出发,沿南丰大道由北往南,向三水区西南街道行驶;3时06分左右到达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龙唐水汇会所门口;3时11分,李欢、万陈强、陈捷3人将喝醉酒的陈泽南抬下车扶送至龙唐水汇会所V9房休息;3时25分许,李欢驾驶粤E3773K号小型汽车搭载万陈强、陈捷离开龙唐水汇会所,沿南丰大道由南往北向大塘镇行驶,万陈强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陈捷坐在车辆后排位置;22日3时4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三水区云东海G240线2535KM路段时,碰撞临时停在道路右侧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内由唐伟能驾驶的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

  2.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12月21日14时许唐伟能在东莞凤岗镇雁田村德茂冷库装了约16280KG冻羊肉,15时从东莞凤岗镇出发返回广州增城新塘镇的住处,当时走东部快线、广园快速路回到广州增城区新塘镇水南村,晚上20时回到住处休息。12月22日1时许唐伟能驾车从广州增城区新塘镇出发去清远清城区送货,当时沿广州环城高速东南西环路段进入佛山南海区海八路行驶,后进入三水区G240国道向清远方向行驶,凌晨3时26分左右,唐伟能驾车行驶至云东海街道G240线2535KM(中油碧辟大丰加油站对出路段)时,将车靠边进入公交停靠站内躺在驾驶位上休息,休息约21分钟发生交通事故。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基本情况

  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广州市晟辉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C栋07铺,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注册日期:2020年8月4日,发证日期:2020年8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总质量:25000kg,装备质量:9480kg,核定载质量:15325kg,外廓尺寸:10150×2550×3950mm,车身颜色:红/白。近三年有13条已处理违法记录,0条未处理违法记录。实际支配人唐伟能(其与广州市晟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该车发生事故时载货重:16280kg,超载6.2%,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广州晟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货车,核发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交通管理总站,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穗字440100053017号,发证日期2020年9月24日,该车强制险投保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保险人:广州市晟辉运输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6月9日。该车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100万,被保险人:广州市晟辉运输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6月10日。

  2.粤E3773K号小型轿车基本情况

  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陈泽南,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三和村,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长安牌,注册日期:2023年9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9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近三年无违法记录。该车强制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保险人:陈泽南,有效期至2024年9月21日。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3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与乘客)各1万,被保险人:陈泽南,有效期至2024年9月21日。

  (四)涉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1.唐伟能,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湖南省洞口县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工作单位:广州市晟辉运输有限公司,准驾车型:B1B2,驾驶证有效期限2023年12月1至长期,驾驶证当前记0分,驾驶证发证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发证机关: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经核查,其近三年有10条已处理违法记录,0条未处理违法记录。

  2.李欢,粤E3773K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2002年2月出生,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涉事单位情况

  广州市晟辉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FLN4H,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2日,法定代表人:陈小金,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83号二层D36房,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登记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6月12日。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G240线2535KM南往北方向路段,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三水西南城区方向,北往三水大塘镇方向,道路中央设有绿化分隔带,分隔带两侧各设有三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从左往右三条机动车道宽分别为370CM、370CM和370CM,非机动车道宽为430CM,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车道宽为330CM,公交停靠站车道与最右侧机动车道之间导流线宽240CM,三条机动车道从左往右分别设有限速80km/h、70km/h、70km/h交通标志,设有小客车限速80km/h和其它车限速70km/h及大型车靠右行驶交通标志。肇事地点后方是一个T形交叉路口,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正常运作,由南往北方向北侧路口设有人行横道。事发地点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车流正常顺畅,沥青路面平直干燥。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气温5.3到5.6℃,偏北风,风力3级,能见度20千米左右。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1)李欢,男,未婚,2002年2月出生,湖南宜章县人,在事故中死亡。

  (2)万陈强,男,未婚,2004年6月出生,四川宣汉县人,在事故中死亡。

  (3)陈捷,男,未婚,2000年9月出生,湖南宜章县人,在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有关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2日3时51分45秒,佛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林志宏先生电话报警,称在云东海南丰大道勒布村路口,一辆小车碰撞路边的厢式货车尾部,小型轿车着火,小型轿车车内还有人员,需消防、警察、救护车到场。

  3时52分46秒,110指挥中心向消防、三水分局指挥中心、佛山120中心、交警支队、三水交警大队、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发出警情指令。3时53分02秒,调度三水公安分局迅速安排警力到场处置,要求三水分局根据现场情况协调消防、120救护等相关联动部门即时前往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3时59分10秒,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4时08分30秒三水交警大队民警到场,4时14分58秒,救护车到达现场,三水交警到场后设置好现场安全警示措施、开展灭火和解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

  5时36分,现场医护人员宣布小车内三名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上午7时许,现场已清理完毕,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三水区党委、政府,云东海街道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应急、卫健等部门赶赴现场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期间,省公安厅交管局、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三)善后处置情况

  为积极处置该起事故的后续工作,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抚家属情绪,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了“12·22”较大事故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后续处置工作和三名死者家属安抚的工作,三名死者的家属情绪稳定,没有过激行为。李欢、陈捷尸体于2023年12月31日火化,万陈强尸体于2024年1月5日火化。事故善后处置无造成次生、衍生事故,无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较大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救援、交通疏导、组织抢救治疗等措施得当,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及时规范,无造成交通拥堵,无发生次生事故,未出现不利舆情,总体得当。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粤E3773K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欢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至事发地点时,采取措施不当,碰撞临时停在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内的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导致事故发生。

  1.涉事驾驶人李欢无证驾驶[1]

  粤E3773K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行驶至G240线2535KM时,恰遇前方T形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绿灯放行后正缓慢起步行驶的同车道同方向一辆小型轿车和右侧车行道的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李欢驾驶技术生疏,遇事操作不当,急打方向冲撞在右侧停在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内的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

  2.涉事驾驶人李欢醉酒驾驶[2]

  李欢醉酒后仍然驾驶粤E3773K号小型轿车搭乘2人上路行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6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醉酒影响其观察、判断及操作,降低其对突发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的能力。

  3.涉事车辆超速行驶[3]

  经鉴定,事发时李欢驾驶粤E3773K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102-107km/h,事发路段设有小客车限速80km/h的交通标志,明显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二)驾驶人唐伟能交通违法情况

  当事人唐伟能驾驶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4]的规定,其行为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其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325KG,发生事故时载货重为:16280KG,超载6.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5]的规定,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事故相关检验监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人酒精含量及毒品定性检测

  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对粤E3773K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欢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李欢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63mg/100ml。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司机李欢的血液样本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结果为阴性。

  办案民警于2023年12月22日4时54分在事故现场对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唐伟能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为0mg/100ml,排除酒驾嫌疑。办案民警于2023年12月22日8时14分在三水交通警察大队对唐伟能的尿液样本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结果为阴性,排除毒驾嫌疑。

  2.乘客酒精含量及毒品定性检测

  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对乘车人万陈强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万陈强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万陈强的血液样本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结果为阴性。

  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对乘车人陈捷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陈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31mg/100ml。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捷的血液样本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结果为阴性。

  3.死亡原因鉴定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李欢、万陈强、陈捷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李欢尸体因颅脑损伤、全身大面积烧伤死亡;万陈强尸体因颅脑损伤、全身大面积烧伤死亡;陈捷尸体全身大面积烧伤死亡。

  4.涉事车辆技术鉴定

  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对粤E3773K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性能、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读取EDR数据、碰撞形态鉴定、对该车事发前车上人员是否使用安全带情况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1)粤E3773K号小型轿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制动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转向系统、喇叭、间接视野装置、雨刮系统无法检测;(2)粤E3773K号小型轿车事故前通过监控视频的平均行驶速度为102-107Km/h;(3)粤E3773K号小型轿车的安全气囊模块(EDR)勘测、查找发现,该车安全气囊模块金属外壳经高温燃烧后已全部熔化,蕊片破碎、部分焊点脱焊,因此,该安全气囊模块已经不具备数据读取EDR条件;(4)粤E3773K号小型轿车与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一维偏置碰撞,碰撞角度近似为零;(5)粤E3773K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前排两乘员安全带处于被使用状态,后排三乘员安全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对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性能、该车的外形轮廓尺寸、该车的后防护装置及车辆反光标识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1)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灯光系统、喇叭、间接视野装置、雨刮系统均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2)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外廊尺寸检验和分析:外廊尺寸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3)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后部反光标识及后部防护装置检验和分析:反光标识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防护装置无法检测。

  5.小型轿车起火原因鉴定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E3773K号小型轿车起火原因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粤E3773K号小型轿车因碰撞造成前保险杠内骨、防火墙弯折变形,前发动机舱盖破裂、弯折变形,发动机气缸盖破损导致漏油,金属剧烈碰撞所形成的摩擦火花与发动机破损处泄漏的油品发生接触,从而引起起火。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驾驶员李欢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严重缺乏

  粤E3773K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欢大量饮酒后,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神经可能处于非常兴奋的状态,视法律法规于不顾,视自身安危及他人安危于不顾,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超速行驶,遇事时慌乱不知所措,最终酿成惨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入刑”等规定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情,且李欢存在无证、超速驾驶的行为,违反了多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反映出李欢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严重缺乏。

  (二)属地交警部门没有常态化开展酒驾查处

  1.云东海交警中队没有常态化开展酒驾查处。一是酒驾查处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集中在一个月的其中两、三天突击完成的现象,未按照区《三水交警大队酒驾醉驾查处工作安排表》常态化开展酒驾查处工作;二是查处酒驾醉驾没有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紧盯重点时段,2023年元旦、春节及部分周末等时段,未按要求开展酒驾醉驾查处工作。

  2.三水分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组织、督促开展酒驾查处工作不严,辖区未形成严管严查高压态势,未能有效震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对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冬季公路交通安全区域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不到位,未压实云东海交警中队酒驾查处职责,未纠正云东海交警中队存在突击完成酒驾查处任务、周末酒驾查处不严的问题。

  (三)属地交警部门“拒绝酒驾”宣传工作不到位

  根据市公安局2022年5月印发《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机关提升社会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各区的酒吧、KTV等涉酒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酒驾宣传等海报内容”“餐饮场所、综合商业体设有停车场的,在出口入口须设置拒绝酒驾宣传提示,各区须在6月底完成”。三水分局交警大队、云东海交警中队完成该项工作力度不足,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五、对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欢,粤E3773K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属地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佛山市纪委监委“12·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问责调查组。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广州晟辉运输有限公司,未对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建议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唐伟能,粤AFB552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325KG,发生事故时载货重为:16280KG,超载6.2%),建议该两项违法行为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当事人唐伟能实施行政处罚。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对唐伟能两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

  (四)其他建议

  责成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向佛山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常态化开展酒驾无证驾驶查处工作,形成严查严管高压态势

  佛山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周密部署酒驾查处工作,合理制定酒驾醉驾查处工作安排表,确保全市各区每天至少设置2处执勤点,各镇(街)交警中队每周至少有两次酒驾查处任务;要常态化开展周末酒驾专项行动,将每周五、六、日作为夜查酒驾全市集中统一行动时间,要以城市酒店、大排档周边路段,县城通往乡镇、农村民宿及山区景区周边的道路为重点,突出夜间8时至凌晨5时执法检查力度,期间要启动高等级勤务,最大限度投入警力装备,每周末酒驾查处要有明显成果;要常态化开展酒驾查处行动,避免突击完成工作任务;要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强餐饮娱乐场所周边、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的夜查处力度,经常做到“见警车、见警灯、见警力”;要督促指导基层交警部门酒驾查处工作,要切实根据各区、镇(街)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酒驾查处目标数;要发挥“减量控大”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压实各区、各镇(街)交警部门酒驾查处工作职责,切实形成严管严查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佛山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无证驾驶整治行动,加强对辖区交通安全重点区域路段的管控,经常组织各辖区中队开展无证驾驶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科学设置勤务路段,加大执法力量投入,强化重点车辆查缉布控,结合常态化酒驾查处等工作,严厉打击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二)广泛开展预防酒驾无证驾驶宣传工作,形成文明驾车文化氛围

  佛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区持续开展预防酒驾专项法治宣传工作,进一步固化“六进四上”(进餐饮娱乐场所、进企业、进村居、进学校、进机关、进特定群体,上媒体、上楼宇、上道路、上宣传栏)法治宣传成效。督促各区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采取张贴海报、摆放展板、发放倡议书、播放提示语、宣传片等方式,全力营造杜绝酒驾醉驾的浓厚氛围;利用主流媒体广泛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及后果,深化巩固公众酒后禁驾的安全规则意识。

  佛山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曝光典型酒驾醉驾违法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及时推送“信用中国网”;要制作醉驾酒驾事故交通安全警示片,在各类媒体、餐饮服务、娱乐场所、农村地区广泛传播,引导广大驾驶员吸取事故教训,避免酒驾醉驾事故再次发生;要持续做好“全民拒酒驾”宣传行动,组织民警深入酒吧、KTV、大排档等餐饮娱乐场所开展“全民拒酒驾”宣传,落实辖区涉酒场所宣传海报、视频随处可见,广泛推动“零酒驾”创建活动;要针对性加大对年轻驾驶群体的宣传力度,逢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精准推送严禁酒驾醉驾警示提示,督促安全驾驶。

  佛山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驾驶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定期对特定人群进行宣传,重点宣传无证驾驶行为的危害,定期到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厂(企)进行宣传。

  (三)建立举报劝阻工作机制,实现酒驾源头治理

  佛山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利用好农村劝导站实体化运作,重点加强乡村道路出入口检查劝导,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涉酒驾驶机非车辆行为;要充分发动娱乐场所、酒吧、餐馆等聚集饮酒场所的工作人员、停车场保安、收费员劝阻举报酒驾行为。公安部门在调查酒驾醉驾案件时,发现酒驾醉驾劝阻落实不到位的涉酒场所,要组织上门约谈,督促落实劝阻工作。要设立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要协调代驾公司督促代驾人员落实不酒驾承诺,指导代驾人员劝阻、举报酒驾行为。

  (四)坚持“疏堵结合”,整治货车违停现象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疏堵结合”,整治G240线等区主干道、工业园道路货车违停现象。要组织警力加大路巡频次,对于临时停靠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劝离或行政处罚;对于主干道及工业园区道路货车违停“黑点”,要采取在周边建设违停电子抓拍设施等措施;对等候装卸货车车辆违停突出的厂(企),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完善装卸货预约系统,尽可能让装卸货车辆进入厂区等候;要创新筹划设立货车临时停车场,解决一般公路上货车驾驶员预防疲劳驾驶找不到临时停车场地的问题,研究在主干道周边设置货车临时停车场,动员沿线加油站为货车提供停靠区域,并完善相关标志、标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