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绕城高速佛山市辖路段“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17:40:50 字号: 分享至:

  2021年4月21日11时58分许,G1508广州绕城高速101KM+900由广州番禺往南海九江方向佛山市辖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4•21”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相关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技术支持。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1日11时58分许,喻时强驾驶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核载质量:32250kg,事故时装载大型废旧金属管材,净重30670kg)沿G1508广州绕城高速由广州番禺往南海九江方向行驶,至101KM+900M路段时行驶在左起第二条车道上,因左前转向轮轮胎突然爆破,车辆失控向左,车上装载的大型废旧金属管材甩出车厢掉落至对向车道,车辆碰撞路中央水泥隔离护栏。掉落的大型废旧金属管材先后与李兴忠驾驶的粤TG312K号小型普通客车、甘杭平驾驶的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水添、梁荷芳、甘晟宜)、刘鹏威驾驶的皖SD01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黎俭泽驾驶的粤E803V3号小型轿车、刘伯玲驾驶的粤SA12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054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皖SD01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失控过程中再次碰撞粤TG312K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前各有关车辆位置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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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最终造成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张水添、梁荷芳当场死亡、甘晟宜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司机甘杭平、皖SD01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刘鹏威两人受伤,6方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1年4月21日12时00分许,佛山市公安局接群众电话报警,接报后,市公安局立即启动了应急处置预案,通知辖区交警、医疗、消防、应急部门前往处置。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小坚迅速协调处置,组织实施现场防护、勘查、救援、抢救治疗、交通分流等紧急处置措施。12时18分-50分,佛山市路政、公安交警、顺德区消防、120急救中心、养护拯救等有关单位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3时02分,120急救中心第二批次救护车到达现场。13时17分,120急救中心救护车把伤者送往顺德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5时00分,佛山市交警支队根据现场交通状况,组织高速公路交警和顺德交警大队安排警力前往周边进行分流疏导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和微信、微博平台呼吁车辆绕道行驶。15时31分,顺德殡仪馆到场完成遇难者遗体收殓。16时25分,现场勘查结束并逐步清理现场恢复交通。至20时,交通完全恢复正常。

  2.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陈志雄迅速指令派出四台救护车和两个消防中队前往现场处置,并立即到医院协调组织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刘志和协助指挥调度,区消防大队派出2个中队,区卫健局安排4台救护车到场开展抢救。区公安部门、勒流镇分别派员到现场参与救援和维持秩序。

  3.善后处置情况

  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4•21”较大事故工作专班,做好事故后续处置工作,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并及时联系协调丧葬费、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费。5月19日死者后事已处理完毕;5月24日,肇事司机方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此次交通事故中2名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交警部门为2名伤者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

  4.应急处置评估

  顺德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阜南县锦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为殷传彪。车辆有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近三年有4宗非现场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12宗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7宗现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事发时车上实有驾驶员喻时强1人。

  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阜南县锦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事发时实载质量30670KG废旧钢管。车辆近三年有2宗非现场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2宗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

  (二)肇事车辆实际支配人情况

  肇事车辆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支配人殷传彪(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殷庄村殷庄一队人)。

  肇事车辆是张玉军新车购买后登记在锦程物流名下,殷传彪于2021年2月18日从张玉军手上购买后车辆继续登记在锦程物流名下。除肇事车辆外,殷传彪还有皖KQ8893(HR59挂);皖KQ9020(ML698挂)两辆车登记在锦程物流名下。

  (三)事故单位情况

  阜南县锦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物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为孙彦豪。该公司名下注册登记有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311辆货运车辆。

  (四)其他有关事故车辆

  1.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甘杭平,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益民街2号。车辆品牌型号:英致牌YZ6410YFAB5Z,车身颜色:白色,车辆核定载人数5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发时车上实有驾驶员甘杭平和乘客张水添(坐副驾驶位)、梁荷芳(坐后排右侧位)、甘晟宜(坐后排左侧位),共4人。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该车近三年有2宗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

  2.粤TG312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李兴忠,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兆丰村康盛路36号整栋。车辆品牌型号:丰田牌GTM6490HNW,车身颜色:白色,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车辆核定载人数7人,事发时车上实有驾驶员李兴忠和乘客董友富共2人。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车辆近三年有2宗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

  3.皖SD01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亳州市隆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运物流园综合营业用房外围1#113。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5310CCYP25K2L7,车身颜色:红色,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核载2人,事发时车上实有驾驶员刘鹏威1人。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车辆近三年有1宗非现场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

  4.粤E803V3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黎俭泽,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新城路牡丹楼D座204号。车辆品牌型号:杰德牌DHW7182FRARE,车身颜色:白色,车辆核载5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发时车上实有驾驶员黎俭泽1人。车辆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车辆近三年有6宗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

  5.粤SA12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054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东莞市北潢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北潢路段,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4183SLFJA-S,车身颜色:白色,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近三年有2宗现场交通违法处理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粤S054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东莞市北潢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北潢路段,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品牌型号:新日钢SG9470TJZP,车身颜色:黄色,车辆核定载质量38000KG,实际载质量0KG。车辆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信息记录。粤SA12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在有效期内;粤S054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投保保险。

  (五)事故有关驾驶人员情况

  1.肇事车辆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喻时强,男,土家族,46岁,1975年1月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驾驶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2014-08-25至2024-08-25,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嫌疑,无受伤。其于2020年5月15日取得铜仁市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2222519750130****,有效期2020年05月15日至2026年05月15日。经核查,其近三年有4宗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无事故信息记录。喻时强当日驾车行驶途中没有进入过服务区及休息,整个驾驶过程时间约1.5小时,未违反连续驾驶4小时须强制休息的规定,不属于疲劳驾驶。事故发生前,该车GPS系统数据显示其行驶速度为86km/h至88km/h,没有超过该路段大型车100km/h的限速值。

  2.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甘杭平,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2016-11-10至2022-11-10,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嫌疑。经核查,其近三年在广州有6宗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无事故信息记录。在事故中受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送顺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3.粤SA12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054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刘伯玲,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驾驶证准驾车型:A2E,驾驶证有效期:2017-07-31至2023-07-31,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嫌疑,无受伤。其持有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证号:44190019790815****,有效期至2021年08月25日。经核查,其近三年有2宗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无事故信息记录。

  4.皖SD01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刘鹏威,男,汉族,1993年7月出生,河南省拓城县人,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2016-10-21至2022-10-21,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嫌疑。其持有襄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证号:41142419930721****,有效期至2026年03月30日。经核查,其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和事故信息记录。在事故中受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送顺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5.粤E803V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黎俭泽,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广东省广宁县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2014-12-26至2024-12-26,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嫌疑,无受伤。经核查,其近三年内有7宗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无事故信息记录。

  6.粤TG312K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兴忠,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四川省泸县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E,驾驶证有效期2015-05-16至2025-05-16,排除事故中酒驾毒驾嫌疑,无受伤。经核查,其近三年内有2宗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无事故信息记录。

  (六)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G1508广州绕城高速101KM+900M路段双向路面,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番禺方向、西往南海九江方向,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该路段双向设有六条车行道,宽均为375厘米,路缘宽为90厘米,两侧路肩宽为300厘米,道路设有中央绿化带混凝土防护栏,右侧设有波形防护栏。该路段设有小客车120-60公里/小时、大型车100-60公里/小时、大型车靠右的道路交通标志。道路符合国标,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时,该事故路段为晴天,气温28.9℃,风力为西风1级,无暴风、横风等恶劣气象。视线良好,视线能见度30公里。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张水添,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窒息性死亡。

  2.梁荷芳,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女,汉族,1978年8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甘晟宜,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女,汉族,未登记入户,经核查为2007年1月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在事故中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甘杭平,粤PJK766号小型普通客车司机,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在事故中受伤,初步鉴定为轻伤一级。

  5.刘鹏威,皖SD01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男,汉族,1993年7月出生,河南省拓城县人。在事故中受伤后,初步鉴定为轻伤一级。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中央分隔带护栏及车辆损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91.92万元。

  (八)其他单位情况

  肇事车辆上装载的大型废旧金属管材是肇事司机喻时强于事发当天在深圳宝安区合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装载的。经查,该公司不是在册货运源头单位、不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回收、销售废铁。对于非在册货运源头单位需对外来装货车辆栓固货物进行管理和约束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有相关明确规定。经查证,深圳宝安区合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装货流程为外来车辆在企业装货后,把车辆开到工业园区门口再自行进行捆绑,捆绑货物由喻时强在离开该公司后自行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肇事司机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载货上路。根据高速公路视频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肇事司机喻时强明知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轮胎存在安全隐患,但依然驾驶该车辆载货上路,车辆爆胎后车辆失控引发事故。

  2.车载货物未按规定装载和栓固。肇事司机喻时强只用一条卡链对挂车装载的散乱的废旧金属管材进行栓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致使车辆失控时车载的大型废旧金属管材甩出车厢掉落至对向车道,引发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涉事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锦程物流是涉事车辆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虽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但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只是挂名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经营管理由经理一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没有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安全培训档案资料造假;未履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对所属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定期检查,未掌握肇事车辆部分轮胎及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隐患排查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涉事车辆实际支配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肇事车辆车主殷传彪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购买的肇事车辆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及其名下另外两台货运车辆登记在阜南县锦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作为货运车辆实际支配人、直接管理者、受益者,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其雇佣的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肇事司机喻时强进行货物装载要求和货物栓固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定期检查,未掌握肇事车辆部分轮胎及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

  3.属地主管部门对货运企业监管不力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锦程物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档案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未能有效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州绕城高速佛山市辖路段“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1.喻时强,男,土家族,1975年1月出生,群众,肇事车辆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明知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轮胎存在安全隐患,但依然驾驶该车辆载货上路;车载货物未按规定装载和栓固,肇事车辆货物长度超出车厢尾部,只用一条卡链对挂车装载的散乱的废旧金属管材进行栓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喻时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30日执行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殷传彪,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群众,肇事车辆皖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JM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支配人。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支配人、直接管理者、受益者,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肇事司机喻时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按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定期检查,未掌握肇事车辆轮胎及制动系不符合行车技术标准的情况,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锦程物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锦程物流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孙彦豪进行处罚。

  建议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锦程物流采取加强监管措施或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对其他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政府督促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辖区货运行业企业监管力度,整治货运企业对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

  建议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政府对阜南县交通运输部门在对货运企业监管执法及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履职到位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挂而不管”的经营方式导致安全责任悬空

  肇事车辆登记在安徽省锦程物流名下,车辆及驾驶员却长年远在广东营运,锦程物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日常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的情况基本不掌握,更无法对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悬空。而肇事车辆实际支配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也是处于失管状态。车辆挂名登记,导致安全管理客观上无法有效履行,是造成道路运输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

  (二)驾驶员安全教育缺失

  肇事司机喻时强受雇于车辆实际支配人殷传彪,与车辆所属的锦程物流公司并无实质劳动关系,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而殷传彪日常只是在有违章需要罚款时,才口头或微信上对喻时强进行安全强调,喻时强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车辆轮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载货上路,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爆胎酿成事故;作为长期从事货运的司机,不懂得货物捆绑的规定和规程,车载货物未有效栓固,加剧事故损害后果。此外,经查证,喻时强在高速公路驾驶过程中,还存在视频聊天、吃东西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车辆装载货物栓固情况缺乏执法依据

  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甩挂运输货物装载与栓固技术要求(JT/T 882-2014)》,对货物装载和栓固有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违反标准规范配套的罚则,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作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原则性规定,对没有造成“遗洒、飘散”后果的,难以执法,因此主管部门的执法更偏向于查“三超”情况,对货物栓固的执法偏少。本起事故中,喻时强驾驶的肇事车辆上备有多条栓固货物的卡链及其它设施,而喻时强只是凭个人经验用了一条卡链对装载的大型废旧金属管材进行栓固,货运单位锦程物流、车辆实际支配人殷传彪日常也没有对货物栓固情况作具体的要求和把关,货物装载源头没有对货物栓固情况制定强制性核查措施,车载货物是否有效栓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的素养和意愿,存在极大隐患。

  (四)车辆技术标准及规定有待完善

  牵引车转向轮对于车辆的行驶安全至关重要,一旦爆胎容易导致车辆失控,有经验的驾驶员和管理者会使用品牌质量更好的轮胎作为转向轮,修补过的轮胎一般情况下不会用作转向轮,但这些经验并无强制性标准和规定,部分驾驶员和管理者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侥幸心理,埋下安全隐患。本起事故是由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引起,而爆胎的肇事车辆KQ6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转向轮在事发前一天因破裂修补过,经司法鉴定,其修补痕迹位置位于轮胎爆破区域。

  (五)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监管工作未到位

  锦程物流名下的311台货运车辆基本属于挂名登记车辆,锦程物流未参与车辆实际支配和运营管理,未有效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未对车辆开展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弄虚作假,而属地监管部门虽有定期到锦程物流开展执法检查,每年也对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年审,但对上述问题未发现未处理,尤其对车辆“挂而不管”现象打击不力。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抓好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把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抓紧抓实,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佛山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以“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为行动指南,围绕“人、车、路、企、救”五个方面,全链条做好监管工作,全力防范和减压事故。

  (二)严厉打击货运车辆“挂而不管”行为,提升货运企业本质安全

  阜阳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属地货运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清挂名登记的车辆和企业底数,对货运企业“挂而不管”的行为严厉打击,对政府部门执法不严、许可把关不严的问题严肃处理,同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严肃整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乱象。

  (三)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阜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属地货运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驾驶员上岗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货车装载及栓固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车辆机件的技术标准;上岗后,要持续开展对驾驶员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突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经常性开展普法和案例警示教育,从源头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四)完善保障车辆行车安全的政策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阜阳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车辆行车标准制定完善有利于事故防范的政策要求,督促货运企业完善货运车辆安全的日常检查维护,出车前后必须对车辆的制动系、轮胎胎面、轮胎胎压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于存在破裂、缺损、磨损等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轮胎特别是转向轮以制度保证强制更换,督促企业和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栓固货物,防止运输过程中飘散、遗洒,确保车辆行车安全。

  (五)汲取事故教训,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货运企业汲取事故教训,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车辆隐患排查、货物栓固工作,持续消除事故隐患。

  佛山市公安交警部门要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货车超载超员超限、不按规定栓固货物、不按车道行驶、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驾驶员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