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关注!佛山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有新规啦!
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宋世伟报道:11月25日,记者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切实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共同修订出台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出租年限等各项细则进行明晰。
据了解,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均纳入《通知》管理范围。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如若项目分期开发,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并把自持商品房屋的土地出让文件、监管协议、套间明细、预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提交属地镇(街道)房管部门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实际建设位置、面积等信息进行核验。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按照一次性申请整体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证书中应注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自持年限和自持期间不得单独分割、销售、转让、抵押等字样。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同时,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的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破产清算、合并、重组以及被法院强制拍卖等情形,导致自持商品房屋需要整体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政府报备,转让后受让人在自持期限内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继续用于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