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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11:44:26 字号: 分享至: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从业行为,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佛交〔2024〕132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构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构建我市公路工程1+N信用管理体系(1份管理办法+N份实施细则)。《办法》属于“1+N”中的“1”份管理办法,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佛交〔2020〕23号)和《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佛交〔2020〕24 号)基础上,整合了关于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做法,对信用信息内容分类、信用信息采集更新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包括《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并包括1个附件。主要对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信用信息构成、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信用等级初始确定及重新确定、定期评价、动态评价、异议处理、信息公开及应用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政策亮点

  (一)建立我市“1+N”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建立我市“1+N”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由信用评价向信用管理延伸。本办法作为“1”,对公路工程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评价、修复、共享、公开、应用,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监督管理等信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明确适用对象包括主要从业单位及关键从业人员。在本市已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展信用评价基础上,为适应未来发展需要,明确其他纳入我市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也适用于办法。

  (二)延续并优化定期评价+动态评价的信用评价程序

  沿用原有定期评价方式的基础上,对动态评价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对认定发生信用等级降为C级或D级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符合信用修复、信用等级动态降级或升级的情形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的动态调整。同时,《办法》对有关评价结果生效规则、特殊情形信用等级处理规则进行了明确,对信用等级初始确定、重新确定等规则进行了优化调整。

  (三)明确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参照省交通运输厅的做法,对信用信息作出明确定义(包括公路建设项目、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等),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工作、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开及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提高了信用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同时针对信用信息管理,提出了各级评价主体组织保证要求及相关追责规定,加强了相关规定落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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