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佛交〔2024〕131号,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构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局在制定《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作为信用管理总体规定的同时,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佛交〔2020〕24 号)为基础,同步制定了本《细则》,对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制定依据
《细则》的主要制定依据包括《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四章二十条,并包括五个附件。主要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评价内容构成、评价主体、评价单元划分、督查检查要求、开展方式、评定标准、等级划分和标准要求、评分计算规则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政策亮点
(一)明确职责分工,划分评价主体,细化复核程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分别作为行业监管和项目管理的主体,在评价中按各自职责回归本位。招标人负责对投标行为进行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市直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对设计质量考核复核程序进行了细化。对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审)项目,市推进的由市直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初核,区推进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核,概(预)算编制相关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复核,养护工程概(预)算编制以外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复核,新(改、扩)建工程概(预)算编制以外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对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二)简化投标行为评价规则
对投标行为评价规则进行了简化。将投标行为的评价单元由单次投标调整为从业单位,评分计算规则由算术平均制改为累计扣分制。将现行办法中先行评价单次投标,再综合评价投标单位的两阶段评价模式合二为一。
(三)明确联合体评价规定
首先,规定联合体合同段按设计任务的分工约定相应拆分合同段和合同金额,以拆分结果作为评价单元,对每个评价单元独立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其次,明确了不良行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对当事成员方和主办方均进行评价;非严重不良行为仅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评价;不良投标行为或不良行为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各方均进行评价。
(四)细化评价单元不纳入定期评价的情形
首先,规定不具备质量考核条件且累计扣分在5分以内的评价单元不纳入定期评价,避免造成履约综合评价得分虚高和评价单元金额不合理计入。
其次,对于进行了质量考核且履约情况良好(累计扣分在5分以内)的评价单元,设计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定期评价,并以对本单位最有利的方式(定期评价、等级延续、等级重新确定)取得信用等级。
(五)明确评价单元参评时间
为增强项目交工验收前对设计单位的行为约束,规定对处于设计服务阶段(自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设计合同关联的所有施工合同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的评价单元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规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在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的年度进行设计质量考核。
(六))优化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新标准、新要求和现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评定标准中投标、设计标准化、造价标准化、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进行新增、删减或调整。
2.将部分信用行为分值进行了调整。
3.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适当调整等级标准要求,增设等级标准放宽机制
根据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调增了公路工程AA级、A级评级条件中累计金额的要求。
增设了AA级、A级等级标准放宽机制,尽量保证AA级占比正接近30%,AA级、A级合计占比正接近50%,力求实现各设计单位信用等级合理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