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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30 16:11:14 字号: 分享至:

  一、制定目的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在本市缴存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其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购房首付提取),以及明确购房首付提取的提取条件、提取时限及频次、提取额度、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相关规定。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办理楼盘备案?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以及《承诺书》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或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查询楼盘备案进度?职工如何查询所购楼盘是否支持购房首付提取?

  答: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已备案的楼盘信息。

  (三)如房屋存在多名买受人,能否同时申请购房首付提取?

  答:可以,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

  (四)购房首付提取业务能否线上办理?

  答:可以,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五)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如两名及以上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在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的前提下,由职工协商分配各自提取额度。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整。

  例一:张三购买住房约定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为30万,张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0万,则张三最高可提取额度为30万,具体提取金额由张三自行选择。

  例二:李四购买住房约定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为40万,李四及其配偶王五均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则李四与王五共同提取的最高可提取额度为40万,由李四与王五协商分配各自提取额度。

  (六)职工申请购房首付提取业务后,资金何时进行划拨?是否划拨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答:资金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划拨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而并非划拨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购房首付提取业务后,在资金未划拨前,职工可以撤销提取业务吗?

  答:一般情况下,已审核的提取业务无法撤销,但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职工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

  (八)资金已划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办理撤销提取业务?

  答:无需职工办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在本市办理购房首付提取业务后,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答:不影响,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十)《通知》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后职工或其配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适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情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符合购房首付提取条件的,可按照《通知》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