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环卫、园林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环卫、园林行业的服务水平,我市制定了《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园林绿化行业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明确指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2023年1月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施行新的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并配套新版“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根据新办法规定,园林企业不纳入住建部门诚信管理范围。
环卫行业方面,随着佛山市环卫市场化程度全面提高,环卫业务量不断增加,各地的环卫服务质量也存在着参差不齐的情况,在环卫服务过程中存在失信违约、不良行为的企业和负责人,影响环境卫生质量和环卫市场化健康发展。
为更好地监管环卫、园林行业中出现的失信违法行为,有必要建立环卫、园林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以信用奖惩引导守信经营,促进环卫、园林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为此,我局开展了《办法》制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学者、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
三、编制过程
我局积极关注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工作方针和政策形势走向,在结合过往管理经验以及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我局系统梳理国家、省级层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鉴学习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分析研究环卫、园林行业集中反映的问题诉求,明确制定思路,形成政策文件初稿。随后,我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深入论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基本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诚信等级评定和应用,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计5条。包括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纳入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明确了在佛山市内建立环卫、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管理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四条明确了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卫、园林行业的日常监管部门及其具体的诚信登记、监管职责。第五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构成。
第二章基本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共计5条。主要对诚信登记、登记审核、诚信登记变更以及注销的程序和有关登记主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为:第六条主要指出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主体办理诚信登记的平台,明确佛山市内和市外企业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第七条环卫、园林企业每年应提交诚信管理平台备案的表格文件作出了明确要求。第八条至第十条对环卫、园林企业应提交的诚信登记资料、填报信息、诚信变更和注销手续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共计8条。主要对诚信评价的方式、诚信信息记录的运用领域,环卫、园林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加分扣分情形及评分标准,被评价对象对认定结果的申诉渠道、程序与申诉处理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为:第十一条明确了对环卫、园林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诚信行为的评价方式。第十二条明确了建设主体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的渠道,同时明确了环卫、园林企业参加有关服务项目或从事有关经营业务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诚信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从业人员。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说明了如何认定环卫、园林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加分扣分情形,并明确了各级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加分扣分的职能说明。第十六条明确界定了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的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范畴。第十七条明确了环卫、园林企业或有关项目负责人对其被认定为诚信不合格或认定原因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诉方式、期限及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诉的处理、期限等事项。第十八条明确诚信信息有效期届满时,对原加分值、扣分值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对不良或不规范行为公示期限届满后是否对外公布的处理。
第四章诚信登记评定和应用,共计10条。主要为诚信综合考评方式、评价内容、评分标准、考评结果等级划分、划分标准、诚信评价不合格的认定及影响、对诚信不合格企业不良行为的处理及不良信用记录修复的规定。具体为:第十九条明确诚信综合考评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考评渠道。第二十条分别明确了环卫、园林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的认定,明确环卫、园林企业诚信综合考评均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自动评定等级。第二十一条对环卫、园林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划分以及各等级划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市、区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档位诚信评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是关于项目负责人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的认定,明确项目负责人诚信综合考评均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自动评定等级。第二十四条详尽列举了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的情形及期限。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诚信不合格企业不良行为的处理及不良信用记录修复的相关文件依据。第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环卫、园林企业的项目负责人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情形及期限。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企业履约评价结果将作为诚信综合评价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级城管执法行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诚信管理职责以及违反该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办法》的生效施行日期以及有效期限。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办法》公布后通过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