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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8-09 09:53:56 字号: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轨道、市政管线等项目占用挖掘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管理,增强项目实施的计划性,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占用挖掘道路修复质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参照深圳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研究成果,制定了《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公路和城市道路在部、省两级由交通运输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管理,自2011年始,在佛山市、区两级,均归口至交通运输部门一家管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公路城市化现象日趋普遍,交通部门尤其是路政许可部门在执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两套许可政策要求时,难以解决目前我市普遍存在的部门管理权责不清、占用挖掘项目随意、质量修复不达标,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水电气等市政管线企业,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修复质量,更好的维护路产路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借鉴深圳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项目的计划管理,理顺项目的管理权责,规范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专章),明确项目设计、施工、监督及验收流程,实现维护路产路权与服务市政管线占用挖掘道路良性互通,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公路、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规范和给排水、燃气、电力等行业规范。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概述《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管理要求等,同时明确穿城(镇)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条件、管理权限及办理手续等内容;

  第二章为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及管理要求;

  第三章为计划管理:主要明确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实行计划管理,并阐明计划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式、管理要求、计划内容编制要求及计划外项目的管理方法,同时强调多项目集中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为许可管理:主要明确占道施工路政许可的政策依据、许可材料要求及审查、公示事项及不予许可情形等内容;

  第五章为修复与验收管理:主要规范施工项目修复管理,包括施工费用的填列、修复质量要求、施工单位资质要求、施工前沟通协调机制、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报告审查、修复技术规定及项目质保期有关规定及要求等,同时对项目验收程序及要求予以明确;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主要阐明对参建单位的失信行为管理、违法施工处罚、施工现场公示内容要求,并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及方式;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对条文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解释说明、解释单位及有效期限等。

  四、政策亮点

  (一)在全省率先明确穿城(镇)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权限、条件及手续,并提出《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在我市路政管理方面的应用。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穿越城(镇)公路需转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然而自《广东省公路条例》实施以来,据了解全省尚未有地市明确有具体的操作流程,佛山市在全省是首次。《办法》结合佛山市是由镇街组团发展的现状,穿越城(镇)公路占比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电气等市政管线路由选择,不利于沿线企业快速便捷取得用水、用电、用气等条件,在一定程度阻碍了营商环境的提高。为更好地执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再充分评估交通部门和住建部门对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政策的不同,《办法》也率先对穿城(镇)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权限、条件及办理手续进行明确,并提出《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在我市路政管理方面的应用。

  (二)增强占用挖掘道路的计划性管理,有利于我市营商环境考核,减少道路拥堵。

  市政管线等项目随意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以及施工时间的任意延期,加剧了我市城区交通的道路拥堵,《办法》借鉴深圳市的做法,强化了建设单位提高项目计划编制等要求,对改善我市的交通拥堵势必会有明显成效。

  (三)将路政许可申请应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整合成《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及修复设计(施工)方案专章》,切实提高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质量。

  轨道、市政管线等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规模较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规模较小,原规定申请人办理路政许可时提交分别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利于设计单位的统筹及指导一线施工,《办法》创造性的以编制《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及修复设计(施工)方案专章》的方式,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合并编制,更有利于建设单位指导道路修复质量管理,维护路产路权。

  (四)细化占用挖掘道路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关键质量要求,切实加强修复质量管控。

  占用挖掘道路修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佛山地处珠江三角洲,地质条件多为砂性土、淤泥质土,且溶洞发育较多,以前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多不具备道路修复专业,尤其是对占比较多的非开挖施工(顶管、定向钻)可能引起的路基脱空、路面塌陷等,处置措施难以达到专业要求,增加了管线破坏的隐患及道路后续养护资金投入。《办法》在设计、施工单位资质选择,路基脱空勘查及灌浆等方面,参考相关规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明确占用挖掘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信用管理。

  为切实加强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办法》明确了其对参建单位在8个方面的失信管理及要求,同时,《办法》也强化了建设单位违法施工等失信行为的管理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