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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10:59:37 字号: 分享至:

  关于《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分割登记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改完善了《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产权分割、登记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水平,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包括总则、产权分割、产权登记、总则,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条-第条)

  规定了产权分割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进行产权分割登记。

  明确了工业用地地上房屋分类:工业用地项目地上房屋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规定了产权分割类型:按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和存量工业用地项目细分为5种分割类型。其中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分1种,存量工业用地项目分4种。并明确除以上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得随意分割。

  明确了产权分割资格准入制度及部门分工职责。

  (二)产权分割(第六条-第十二条)

  本章主要对产权分割进行相关规定。明确了产权分割审批机制:按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和存量工业用地项目分别规定了产权分割的审批机制,由招商引资议事机构决定是否纳入产权分割项目,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工业产权分割项目的出让方案。

  规定产权分割的前提条件:符合产权分割产业准入和主体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进行产权分割时,还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规定了产权分割的受让对象:分割后的工业用地和房屋须用于引进相关工业项目,受让方须为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

  对产业用房、配套用房和车位的分割要求分别进行规定,且为了防止工业厂房改变生产功能,回归用于产业发展的本质,明确了工业用地地上房屋开发建设的管控要求。

  规定了存量工业用地进行产权分割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补缴的土地价款=该工业用地所在地的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楼面地价(无区片基准楼面地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地面地价÷基准地价中设定的容积率)×该地块的总建筑面积×年限修正系数。

  (三)产权登记(第十三条)

  本章主要从产权分割如何登记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明确了产权登记原则:结合本章第三条的5种分类,对新增和存量工业产权分割项目产权登记分类进行规定。

  并规定产权分割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注明受让人仅限于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

  规定对于受让后的用而未尽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地上房屋产权,自完成分割转让(转移)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自登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明确了工业用地项目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按规划许可的房屋用途进行登记。

  (四)附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为保障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佛山各区的特点,各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各区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实施开始,原《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佛自然资通〔2021〕213号)同时废止。

  五、文件性质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