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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1 15:32:55 字号: 分享至: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制定了《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至今建筑垃圾约占城市固体废弃物总量的30%-40%,更因欠缺更细致、更系统的建设、规划与管理,部分建筑垃圾无法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导致资源浪费,面对日趋严峻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问题,从国家到省、市各个层面对建筑垃圾处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视。

  2018年6月,我市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进一步完善了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18号文”制定于2018年,实施至今已有多年,并已于2023年6月30日期限届满。为巩固建筑垃圾管理成果并适应新的管理需求,制定新的管理政策确有必要,为此我局对“18号文”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学者、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

  三、编制过程

  我局积极关注国家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形势走向,组织推动了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审批管理、佛山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指导意见等重点工作。在结合过往管理经验以及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我局系统梳理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鉴学习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分析研究建筑垃圾行业经营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诉求,明确制定思路,形成政策文件初稿。随后,我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会,对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深入论证,并根据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排放管理、运输管理、受纳管理、综合利用、装修垃圾管理、保障和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并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纲领性基本内容作表述。共计9条,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定义、处理原则和产生者责任、财政支持、机构职责、考评制度、建筑垃圾责任单位、联网监控系统要求和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要求。

  《办法》删除了“18号文”关于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现行以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条件为准。

  关于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管辖部门,《办法》第九条明确“运输单位向企业住所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但其中有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若运输企业住所地在佛山市外的,该企业运输车队宜选择本市停车场作为停车驻点,并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二章排放管理——进一步细化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共计5条,对禁止随意排放、施工单位义务、排放单位管理台账、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以及小散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要求等五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助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办法》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三条新增小散工程、装修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所在地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的要求。为有效落实上位法要求,后续仍需制定相关政策辅助实施,比如探索制定“备案申请人将资料提交至物业、村居等指定单位,再由指定单位将资料上报到区城管执法部门”等更便捷利民的备案形式。

  第三章运输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共计5条,优化建筑垃圾水上运输管理要求,为整治建筑垃圾水上运输提供有理保障;明确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要求,巩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整治成果;对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做具体规定,细化《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取得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亦有类似规定,系统性监管建筑垃圾运输,有效防治承运车辆偷排偷倒、污染道路等问题。

  第四章受纳管理——保障建筑垃圾受纳场建设用地,细化建筑垃圾受纳场建设、管理要求。共计7条,从受纳单位建设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合理注意建设规则的角度出发,解决实务中常见问题,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环评有关事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事项等。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标其他垃圾关于收集、贮存、处置场所的要求,杜绝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特别保护区域的可能性。

  第五章综合利用——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提供政策保障。共计5条,强化综合利用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生产,保障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的建设与生产。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属于生产经营场所,且使用大型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经营企业要清醒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综合利用场实施检查后,存在下列《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第3.1.4条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

  2.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进行纠倾和改造前;

  4.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5.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

  6.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7.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

  第六章装修垃圾管理——完善我市对装修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的规定。共计5条,以装修垃圾的备案登记、投放、清运为切入点,填补装修垃圾源头管理细节,从“点”到“面”落实装修垃圾管理工作。

  《办法》在“18号文”的基础上新增了本章节,细化了物业、居民委员会、单位、业主投放装修垃圾的注意事项以及设置装修垃圾临时投放点(包括场所、设备)的责任。根据“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具有承担处置装修垃圾的责任,应当规范地收集、投放以及清运至合规场所进行处置。

  第七章保障和监督——保障行政系统内建筑垃圾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以及综合管理。共计5条,包括信息共享制度、宣传推广、联合执法、信用管理、行政监督。

  各部门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强化沟通协作,落实联合执法,持续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共计2条,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有效期和解释单位。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办法》公布后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和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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